索 引 号 SM11111-0100-2024-00006 文号 尤财外〔2024〕1号
发布机构 尤溪县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4-03-28
标题 尤溪县财政局 尤溪县商务局 尤溪县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尤溪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概述 尤溪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11111-0100-2024-00006
文号 尤财外〔2024〕1号
发布机构 尤溪县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4-03-28
标题 尤溪县财政局 尤溪县商务局 尤溪县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尤溪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概述 尤溪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有效性 有效

尤溪县财政局 尤溪县商务局 尤溪县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尤溪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29 16:51
| | | |
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现将《尤溪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尤溪县财政局   尤溪县商务局   尤溪县乡村振兴局

  2024年3月28日

  尤溪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2023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闽商务〔2023〕109号)和《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尤溪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尤政办〔2023〕47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内容

  本办法所称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2022-2025年中央财政下达用于尤溪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资金使用方向

  专项资金用于中央、省、市商务、财政、乡村振兴部门确定的资金支持方向的项目清单中项目。项目责任主体按照《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闽商务〔2022〕37号)和每年申报通知的要求提出申报,省商务、财政、乡村振兴部门确定项目。

  三、资金申请和拨付

  根据《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闽商务〔2022〕37号)等文件要求,项目按照“先建后补”原则,经认定后给予企业(单位)不超过企业实际投入的50%补助,且不超过项目相应支持上限。由项目责任主体提出申请,经考核单位验收合格后,符合条件的拨付补助资金。

  四、资金管理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3)9号)等规定,中央财政资金实行“鼓励发展+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县域商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人员经费。资金使用应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注重绩效”的原则,县商务局及时将资金分配和拨付使用情况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五、资金监管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县财政局、商务局、乡村振兴局要密切配合,对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六、账目管理

  县商务局应建立项目建设台账制度,明确责任人和项目进展时限。项目承建企业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专账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按资金性质分别核算,自觉接受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承办企业须将中央财政资金使用形成的相关票据、资产台账等内业资料复印后提交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主管部门存档。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现将《尤溪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尤溪县财政局   尤溪县商务局   尤溪县乡村振兴局

  2024年3月28日

  尤溪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2023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闽商务〔2023〕109号)和《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尤溪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尤政办〔2023〕47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内容

  本办法所称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2022-2025年中央财政下达用于尤溪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资金使用方向

  专项资金用于中央、省、市商务、财政、乡村振兴部门确定的资金支持方向的项目清单中项目。项目责任主体按照《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闽商务〔2022〕37号)和每年申报通知的要求提出申报,省商务、财政、乡村振兴部门确定项目。

  三、资金申请和拨付

  根据《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闽商务〔2022〕37号)等文件要求,项目按照“先建后补”原则,经认定后给予企业(单位)不超过企业实际投入的50%补助,且不超过项目相应支持上限。由项目责任主体提出申请,经考核单位验收合格后,符合条件的拨付补助资金。

  四、资金管理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3)9号)等规定,中央财政资金实行“鼓励发展+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县域商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人员经费。资金使用应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注重绩效”的原则,县商务局及时将资金分配和拨付使用情况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五、资金监管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县财政局、商务局、乡村振兴局要密切配合,对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六、账目管理

  县商务局应建立项目建设台账制度,明确责任人和项目进展时限。项目承建企业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专账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按资金性质分别核算,自觉接受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承办企业须将中央财政资金使用形成的相关票据、资产台账等内业资料复印后提交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主管部门存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