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11123-0100-2020-00011
- 备注/文号: 尤卫〔2020〕39号
- 发布机构: 尤溪县卫健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0-11-22
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合理使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我局于11月14日委托县总医院举办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合理应用培训班。经培训考核合格,同意授予蔡华伟等14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以及蔡尊耀等5人处方权执业地点的变更申请(详见附件)。现就我县进一步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医疗机构要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依法授予本单位经考试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并将相关材料报我局备案(包括培训通知、培训现场照片、考试成绩、授予医师处方权的文件等)。
二、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要认真学习《执业医师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安全、合理的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三、医疗机构是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按照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全面加强各环节管理,保障麻醉药品规范使用与储放安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执行“五专管理”,杜绝麻醉药品不合格处方,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保管、贮存、登记、使用等工作。
附:授予(变更)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人员名单
尤溪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11月22日
附件
授予(变更)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人员名单
一、新取得处方权人员
尤溪县妇幼保健院:蔡华伟、蔡强、余小妹、魏秀英、洪敏华、陈桂玲、吴凤英、肖宜暄
尤溪福泽众康医院:汪丽、邝艳梅
尤溪闽中眼科医院:郑明华、郭尚文
尤溪县沈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张龙频
尤溪县城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张宏荣
二、变更执业地点人员
蔡尊耀执业地点由尤溪县汤川卫生院变更至尤溪县妇幼保健院。
纪智高执业地点由尤溪县溪尾乡卫生院变更至尤溪县妇幼保健院。
陈雪华执业地点由尤溪县西滨中心卫生院变更至尤溪县妇幼保健院。
毛荣福执业地点由尤溪县新阳中心卫生院变更至尤溪县妇幼保健院。
蒋振炳执业地点由尤溪县坂面中心卫生院变更至尤溪县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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