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11101-0100-2018-01095
- 备注/文号: 尤政文〔2018〕177号
- 发布机构: 尤溪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18-08-0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闽人社〔2018〕142号)和福建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关于抓紧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相关经办工作的通知》(闽居保〔2018〕25号)文件精神,现就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00元提高至118元,增加部分从2018年1月1日起补发。
二、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待遇调整前已注销保险关系的待遇领取人员,由其法定继承人提供身份证、社保卡复印件填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人员待遇调整相关资金补发申请表》,由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初审录入,经县级经办机构审核后,补发其2018年1月至养老金停发当月待遇调整后所增加部分的养老金(重复享受其他社保待遇人员重复享受待遇期间段不予补发),此项资金补发工作务必在10月底前完成。
三、各有关单位要共同做好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发放和补发工作。各乡镇经办机构应严格执行《福建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待遇发放流程规定,确保补发的相关工作尽快落实。
附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人员待遇调整相关资金补发申请表
尤溪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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