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11123-0100-2023-00017 文号 尤卫函〔2023〕52号
发布机构 尤溪县卫健局 生成日期 2023-08-02
标题 尤溪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
内容概述 开展2023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11123-0100-2023-00017
文号 尤卫函〔2023〕52号
发布机构 尤溪县卫健局
生成日期 2023-08-02
标题 尤溪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
内容概述 开展2023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有效性 有效

尤溪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02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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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做好我县2023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对象

  2023年1月1日前在县卫生健康局注册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除诊所外)。

  二、受理时间

  2023年8月3日-8月31日,受理医院、乡镇卫生院、疾控中心、妇幼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医务室(保健室)的校验申请。

  2023年9月1日-11月30日,受理村卫生所(室)的校验申请。

  三、需提交的材料

  (一)医院、乡镇卫生院、疾控中心、妇幼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电子化注册系统审批后打印);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委托合同》复印件;

  4.2022年度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年度业务开展情况,经营管理情况,医疗和护理质量与安全情况,院感管理情况,人员培训、继续教育情况,各项规章制度及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药品、医疗设备器械管理情况,传染病防控工作情况等);

  5.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诊疗科目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详见附件1);

  6.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详见附件2);

  7.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详见附件3,此项材料仅需医院提供);

  8.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需提供单位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4)。

  (二)门诊部、服务站、医务室(保健室)、村卫生所(室)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电子化注册系统审批后打印);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委托合同》复印件;

  4.卫生技术人员花名册(详见附件5);

  5.卫生技术人员身份证、资格证、执业证复印件;

  6.《医疗机构现场考核表》(详见附件6,此项材料仅需村卫生所室提供)。

  四、申请方式

  (一)村卫生所(室)

  按辖区由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集村卫生所(室)的校验材料,并负责录入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系统,机构端审批后打印出《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校验材料齐全审核无误后,提交到县行政服务中心(沈城一品小区1层)卫健窗口(99号)受理。

  (二)医院、乡镇卫生院、疾控中心、妇幼保健院、社区服务中心(站)、门诊部、医务室(保健室)

  由各医疗机构自行按上述材料进行整理,并录入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系统,机构端审批后打印出《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材料整理齐全后,提交到县行政服务中心(沈城一品小区1楼)卫健窗口(99号)受理。

  五、其他事项说明

  (一)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分别对村卫生所(室)进行现场审核,并填写《医疗机构现场考核表》(详见附件6)。

  (二)我局将对医疗机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并综合评估,凡医疗机构名称、类别、诊疗科目、床位(牙椅)数等方面不符合规范的,将予以清理、纠正和注销,建立不合格医疗机构的退出机制。

  (三)按照《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责令其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将依法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按照《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规定,被暂缓校验(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未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执业;除急救外,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门诊业务、收治新病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再次进行校验。再次校验合格的,允许继续执业;再次校验不合格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期满后未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行政服务中心卫健窗口联系人:秦颖枝,电话:6308018

  附件:1.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诊疗科目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2.医疗机构发生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表

  3.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4.授权委托书

  5.医疗机构人员花名册

  6.医疗机构现场考核表

  尤溪县卫生健康局

  2023年8月2日

各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做好我县2023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对象

  2023年1月1日前在县卫生健康局注册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除诊所外)。

  二、受理时间

  2023年8月3日-8月31日,受理医院、乡镇卫生院、疾控中心、妇幼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医务室(保健室)的校验申请。

  2023年9月1日-11月30日,受理村卫生所(室)的校验申请。

  三、需提交的材料

  (一)医院、乡镇卫生院、疾控中心、妇幼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电子化注册系统审批后打印);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委托合同》复印件;

  4.2022年度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年度业务开展情况,经营管理情况,医疗和护理质量与安全情况,院感管理情况,人员培训、继续教育情况,各项规章制度及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药品、医疗设备器械管理情况,传染病防控工作情况等);

  5.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诊疗科目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详见附件1);

  6.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详见附件2);

  7.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详见附件3,此项材料仅需医院提供);

  8.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需提供单位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4)。

  (二)门诊部、服务站、医务室(保健室)、村卫生所(室)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电子化注册系统审批后打印);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委托合同》复印件;

  4.卫生技术人员花名册(详见附件5);

  5.卫生技术人员身份证、资格证、执业证复印件;

  6.《医疗机构现场考核表》(详见附件6,此项材料仅需村卫生所室提供)。

  四、申请方式

  (一)村卫生所(室)

  按辖区由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集村卫生所(室)的校验材料,并负责录入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系统,机构端审批后打印出《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校验材料齐全审核无误后,提交到县行政服务中心(沈城一品小区1层)卫健窗口(99号)受理。

  (二)医院、乡镇卫生院、疾控中心、妇幼保健院、社区服务中心(站)、门诊部、医务室(保健室)

  由各医疗机构自行按上述材料进行整理,并录入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系统,机构端审批后打印出《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材料整理齐全后,提交到县行政服务中心(沈城一品小区1楼)卫健窗口(99号)受理。

  五、其他事项说明

  (一)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分别对村卫生所(室)进行现场审核,并填写《医疗机构现场考核表》(详见附件6)。

  (二)我局将对医疗机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并综合评估,凡医疗机构名称、类别、诊疗科目、床位(牙椅)数等方面不符合规范的,将予以清理、纠正和注销,建立不合格医疗机构的退出机制。

  (三)按照《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责令其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将依法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按照《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规定,被暂缓校验(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未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执业;除急救外,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门诊业务、收治新病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再次进行校验。再次校验合格的,允许继续执业;再次校验不合格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期满后未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行政服务中心卫健窗口联系人:秦颖枝,电话:6308018

  附件:1.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诊疗科目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2.医疗机构发生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表

  3.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4.授权委托书

  5.医疗机构人员花名册

  6.医疗机构现场考核表

  尤溪县卫生健康局

  202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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