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11102-0100-2021-00037
- 备注/文号: 尤发改价格〔2021〕22号
- 发布机构: 尤溪县发改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1-08-20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尤溪县第五中学、第七中学:
你校《关于要求提高高中生公寓楼住宿费收费标准的请示》(尤五中〔2021〕第27号、尤七中〔2021〕16号)收悉。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2〕567号)、《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我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普通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07〕75号)以及《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4〕费1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现就尤溪县第五中学、第七中学高中生公寓楼住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高中生公寓楼住宿费收费标准统一调整为230元/生·期。
二、学生公寓收费标准,包括房租、定额水电费、家具折旧、卫生清理、安全保卫、校内局域网使用费以及配套管理服务等费用。除超定额水电费外(定额水电按每人每月5度电、2吨水计算),学校不得对学生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三、本通知自2021年秋季开学起执行。学校应认真做好收费报告和收费公示工作,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尤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尤溪县财政局
202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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