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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SM11109-0100-2020-00009 | 文号 | 尤民〔2020〕39号 | |||||||||
发布机构 | 尤溪县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0-09-23 | |||||||||
标题 | 尤溪县民政局关于做好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复核评估工作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做好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复核评估工作 |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 | 失效 | 废止 |
索 引 号 | SM11109-0100-2020-00009 | ||
文号 | 尤民〔2020〕39号 | ||
发布机构 | 尤溪县民政局 | ||
生成日期 | 2020-09-23 | ||
标题 | 尤溪县民政局关于做好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复核评估工作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做好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复核评估工作 |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民政办:
根据《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闽民保〔2019〕34号)精神,为提高我县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鉴定结果的精准度,进一步提高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率,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对全县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复核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要求
各乡镇抓好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具体落实工作,确保生活不能自理并有集中供养需求特困人员应养尽养。
二、评估对象:特困人员;
三、评估机构:县总医院、中医院进行评估;
四、完成时间:10月10日前完成复核评估及动态调整工作。12月底前完成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90%以上的目标。
五、工作要求
(一)做好组织评估工作。各乡镇民政办组织干部职工,进村入户实地走访,开展供养需求调查和集中供养意愿征询工作。与卫生院联系,组织特困人员到各乡镇卫生院进行复核评估,并做好特困人员往返的安全工作,评估费用由县民政局与各乡镇卫生院统一结算。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复核评估的,将直接认定为全自理。
(二)做好数据整理工作。各乡镇填写《三明市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等级划分与评定表》和《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花名册》,评估完后,将两个医师签字后的《三明市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等级划分与评定表》送到养老股,养老股统一送到县总医院盖章。
(三)做好动态调整工作。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结果,对评估结果有变化的,及时做好动态调整工作,并及时归档。
尤溪县民政局
2020年9月23日
各乡镇民政办:
根据《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闽民保〔2019〕34号)精神,为提高我县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鉴定结果的精准度,进一步提高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率,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对全县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复核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要求
各乡镇抓好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具体落实工作,确保生活不能自理并有集中供养需求特困人员应养尽养。
二、评估对象:特困人员;
三、评估机构:县总医院、中医院进行评估;
四、完成时间:10月10日前完成复核评估及动态调整工作。12月底前完成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90%以上的目标。
五、工作要求
(一)做好组织评估工作。各乡镇民政办组织干部职工,进村入户实地走访,开展供养需求调查和集中供养意愿征询工作。与卫生院联系,组织特困人员到各乡镇卫生院进行复核评估,并做好特困人员往返的安全工作,评估费用由县民政局与各乡镇卫生院统一结算。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复核评估的,将直接认定为全自理。
(二)做好数据整理工作。各乡镇填写《三明市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等级划分与评定表》和《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花名册》,评估完后,将两个医师签字后的《三明市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等级划分与评定表》送到养老股,养老股统一送到县总医院盖章。
(三)做好动态调整工作。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结果,对评估结果有变化的,及时做好动态调整工作,并及时归档。
尤溪县民政局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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