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11100-1065-2016-00869
- 备注/文号: 尤政文〔2016〕263号
- 发布机构: 尤溪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16-11-2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闽人社〔2016〕358号)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明政文〔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85元提高至100元,增加部分从
二、待遇领取人员死亡丧葬费由原来的1700元提高到2000元。
三、自
四、各有关单位要共同做好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发放、补发和丧葬金补发工作。各乡镇经办机构应严格执行《福建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待遇发放流程规定,及时与死亡待遇领取人员的家属取得联系,于2016年12月15日前将继承人与死亡领取人的关系证明、继承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社保卡账号上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确保补发的相关工作尽快落实,如若逾期将不予补发。
尤溪县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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