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11115-0100-2024-00013
- 备注/文号: 尤住建综〔2024〕19号
- 发布机构: 尤溪县住建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9-24
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尤溪县农村建筑工匠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试行一年,现结合实施情况进行修订,将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尤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尤溪县自然资源局
尤溪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尤溪县农村建筑工匠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修订稿)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建立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机制,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21〕55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的通知》(闽建村〔2019〕10号)、《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尤溪县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尤政文〔2020〕149号)和《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尤溪县贯彻落实“房长制”暨明晰县乡村管理工作职责、考评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尤政办〔2021〕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尤溪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凡持有尤溪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尤溪县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以下简称培训证书)的农村建筑工匠,从事建设活动以及对其评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建筑工匠,是指具备农村住房建设技能,能够独立或者合伙承接低层农村住房(三层以及三层以下且不带地下室的农村住房)施工的个体工匠(以下简称工匠)。
本办法所称评价管理,是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运用定量的分析方法,依据工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市场行为信息,对农村建筑工匠作出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对工匠实施综合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尤溪县域以外的农村建筑工匠有取得所在地的工匠证书需提供工匠证书到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登记,并报尤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登记后可在尤溪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农房建设等施工业务。
第四条 农村建筑工匠承包农村住房施工的,应具备相应的施工技能、必备的施工设备及施工机具,具有独立完成农村住房建设的技术能力,身体健康。
第五条 农村建筑工匠在施工时必须严格遵守施工操作规程和验收规范,严格按图施工,并接受委托方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主动配合各项检查。
第六条 实施建房户满意度评价制度。在项目竣工验收同时,建房户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建房户满意度评价表》(附件1)填写并签名或盖章后,一式两份,一份由乡(镇)人民政府留存备案,一份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留存备案。
第七条 农村建筑工匠积分基础分80分,并根据《尤溪县农村建筑工匠积分标准》(附件2)动态调整。
根据积分情况自动确定农村建筑工匠星级评价,累计积分90分以上为“四星”,80分到89分为“三星”,70分到79分为“二星”,60-69分为“一星”。积分评价周期为二年,即每个农村建筑工匠除基础分以外的每次增减积分有效期为二年,自积分事项发生之日起计算。一个年度内分值低于60分的农村建筑工匠当年内不予受理年审。
第八条 信用星级为“一星”的农村建筑工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及时要求其参与教育培训。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加强“二星”以下的农村建筑工匠在建农村住房的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和巡查。
第九条 积分制管理的基础信息采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农村建筑工匠积分事项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上报县住建局(详见附件3)。农村建筑工匠从事村级小型工程项目由各村级组织负责按月将考核结果上报所属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条 各乡镇在基础信息采集过程中需做到公正、公平,程序规范,证据确凿,每项加减分须有书面材料佐证。
第十一条 各乡镇需由专人负责积分制工作。县住建局将此项工作纳入对乡镇的年度综合考评,若乡镇工作人员在积分制推行过程中存在不作为,慢作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县住建局将在年度综合考评中予以扣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县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24日起实施,试行期为一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1.尤溪县建房户满意度评价表
2.尤溪县农村建筑工匠积分标准
3.尤溪县农村建筑工匠积分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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