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城区交通综合整治工作,确保市容市貌环境整洁,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规范城区车辆停放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摩托车(含三轮车、二轮车)、电动车、自行车、板车等应停放在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内,按照“集中停放、摆放有序”的原则整齐停放;未按停车泊位内箭头指示方向停放或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及机动车停车泊位的,均属违法停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城管局将对车辆违停行为开展联合执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违法停放车辆予以拖移并依法处罚。
二、所有车辆必须按照市政部门统一规划的停车泊位规范、有序停放,严禁车辆在停车泊位、停车场(含小区内停车场)之外的街道任意违法停放,对上述违法停放行为,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六条、六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取证后予以处罚。
三、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必须在划定的街道停车泊位及停车场等规定地点有序停放,一车一位,不得压占车位标志线或一车占两位、不得逆向停车;有指示牌的停车区域,按照指示牌指示停放车辆。
四、利用机动车辆或非机动车辆停放在停车泊位进行售卖或堆放水果、物品等经营性活动妨碍停车泊位正常使用,经劝导仍拒不整改者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和县城管局执法人员强制清理并分别给予相应处罚。
五、城区机动车泊位及非机动车停放区由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等部门共同规划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占用、撤除街道停车泊位和泊位标志标线。擅自设置、占用、撤除街道停车泊位及其标志标线的,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城管局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六、长期占用县城区公共停车场及道路停车泊位的无号牌车、报废车、僵尸车等车辆限2023年5月17日前自行拖离,逾期未拖离的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城管局统一按报废车辆强制拖离并处置。
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等临街单位、商铺,应当切实履行门前“四包”职责,加强对门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秩序维护,电动车应在指定地点停放和充电,严禁飞线充电,对违法停车行为予以劝阻、制止或者举报。
八、对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因违法停放被强制拖离的车辆,请车辆所有人携带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或购车发票等其他有效证明材料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违章处理窗口接受处罚后到三明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尤溪拆解厂(地址:尤溪县城关镇埔头工业路140号)办理车辆领取手续。
十、本《通告》自2023年4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2023年4月18日至2028年4月17日。
尤溪县城市管理局
202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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