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家庭享受什么政策?
根据《福建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和《福建省人口计生委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工作的通知》精神,生育行为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以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享受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3)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经核实确属独生子女父母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卫健部门出具独生子女父母证明。(4)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扶助标准:45-59周岁,每人每月1240元,属低保人员每人每月1530元。60-69周岁,每人每月1640元,属低保人员每人每月1930元。7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1740元,属低保人员每人每月20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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