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摊贩经营肉品的监管职责如何确定?
依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和《福建省城市监察条例》第十条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城建监察、城市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取缔乱摆摊乱设点,站道经营猪牛羊肉的流动商贩。当发现流动商贩销售未经检疫或者伪造检疫结果的肉品时,应当及时通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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