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对查处的非法营运行为是怎么处理的?

日期:2023-09-25 08:59 来源:尤溪县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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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对平台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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