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次性告知单

日期:2023-01-05 11:22 来源:尤溪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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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条件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人具有本县城区居民户籍(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且至申请之日落户(含城区分户)时间已满3年;

  2.申请人在本县工作、生活;

  3.家庭成员在本县城区无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积未达规定(不超过标准)的。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

  1.申请人不具有本县城区户籍或者属于本县农村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申请人在本县城区务工或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者劳务派遣合同并正在实际履行中,且必须在本县城区参加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一年以上;

  3.家庭成员在本县城区无自有住房。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申请人属于在本县城区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新录用在编工作人员;

  2.申请人在城区工作、生活;

  以上一、二、三项申请家庭的前置基本要求: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县统计部门确认的上一年度当地全体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下,人均非住房财产低于6万元、单身申请人人均非住房财产低于10万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少于15平方米。

  (四)已享受政策性优惠购房的,但有下列情形在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视同未享受政策性优惠性住房政策。

  1.离婚析产时未分得政策性优惠性住房,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或离异满3年且单身;

  2.政策性优惠住房已注销的或政策性优惠住房虽未注销但其家庭成员人均住房面积少于15平方米的,政策性优惠住房产权人及其配偶以外的家庭其他成员。

  (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家庭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限价商品房等政策性优惠住房的;

  2.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二级市场上有交易住房行为(含买卖、赠与、继承、析产或法院裁定拍卖)的;

  3.申请人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不含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运营车辆、价值5万元及以下的代步用小汽车)的;

  4.离异不满1年的;

  5.有店面的或在县外购有商品住房的。

  二、申请材料

  1.尤溪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诚信承诺书;

  3.家庭资产、收入情况查询授权书(身份证号码在授权 书背后注明);

  4.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应含户口本首页,应能体现落户尤溪县城区居民户籍(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且至申请之日落户(含城区户口)时间已满3年。不能体现的则应到原始落户尤溪县公安部门开具原始落户尤溪县的证明);

  5.婚姻状况证明(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婚的提供书面未婚声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一审的提供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离异后未成年子女跟本人的,提供的材料同上,其中应明确孩子归本人抚养;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6.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

  7.就业证明 (劳动合同或者其他能够证明人事劳动关系的材料);

  8.房产信息证明;

  9.特殊困难家庭情况证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等人员,应提供由民政局等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受理机关

  1.线上申请:通过公租房APP申请,线上受理部门应选择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单位所在的社区居委会;

  2.线下申请:申请人需前往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交材料。

  四、特殊情况

  1.缴交社保情况:自行缴交社保的申请人需提交社保中心开具的自行缴交社保的证明。

  2.离异房改情况:离婚前与配偶有参加过房改的,提供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书,未明确体现该套政策性住房归属权为对方所有的,视为共同拥有,不符合申请条件。

  3.监护人情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如精神残疾、智力残疾)必须与监护人一同申请,监护人也需满足尤溪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监护人需提供残联或者社区居委会认定的监护人证明。

  4.收入情况: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开具,退休人员需提供社保中心开具的养老金明细表。

  所有需要签字的材料都需要在签字上加盖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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