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民政局 尤溪县老年大学关于开展“银杏乐龄学堂”试点建设的通知
城关镇、联合镇、西滨镇、中仙镇、台溪乡、坂面镇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乡村振兴和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提升农村老年人生活品质, 助推乡村振兴和乡村文明建设。根据《福建省老年事业促进会、福建省老年事业基金会关于持续开展“银杏乐龄学堂”试点建设的通知》(闽老促会﹝2023〕11号)和《福建省老年事业基金会关于下达2023年“银杏乐龄学堂”试点建设补助资金的通知》(闽老基会﹝2023〕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开展“银杏乐龄学堂”试点建设,探索农村“养学结合”模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农村养老问题,是补齐养老服务短板的关键领域,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让所有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急需破解的问题。开展“银杏乐龄学堂”试点建设,探索把老年教育理念植入农村,把老年学堂办到农村,提升农村老年人终身教育意识,让广大农村老年人“学中有养、学中有乐、学中有为”,切实丰富农村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促进农村老年人的全面发展,增强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建设标准
按照“有教学场所、有设施设备、有课程设置、有师资队伍、有管理制度”的“五有”内容“银杏乐龄学堂”。
(一)有教学场所。选址在老年人相对集中的建制村,主要依托农村幸福院等养老服务设施,盘活存量的礼堂、校舍、旧村部等场所。
(二)有设施设备。根据教学需要,合理设置多功能室、 棋牌室、手工室、书画室、阅览室等,以及影音投放设备,配置厨房、餐厅等设施设备。
(三)有课程设置。主要设置三类课程:一是公共课程, 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理论、时事政治、法律、安全、科技等;二是专业课程,包括老年护理知识、卫生保健、智能手机使用等; 三是兴趣课程,包括健身、歌舞、手工、书画、器乐等。教学上采取互动式、体验式、游学、游戏等寓教于乐的方式,提高老年人的学习兴趣。
(四)有师资队伍。以当地师资为主,外来师资为辅。主要整合本村退休教师、医生、政府公职人员和乡镇社工站专业社工。 同时,将老年大学师资及课程向村居延伸,大力发掘和培养有才艺和专业技能的本地教师,引领当地老党员、非遗传承人等 志愿者骨干,根据自身能力及特长参与授课。
(五)有管理制度。“银杏乐龄学堂”校长由村党组织书记兼任,副校长由德高望重的热心人士担任,负责日常组织管理和学习活动。学堂采取学校制管理,一年两个学期,每周固定上课 1次以上。学堂活动按“共学、共伴、共餐”(共同学习、共同作伴、共同用餐 )的模式开展。
三、试点范围
2023年“银杏乐龄学堂”试点建设单位:城关镇沈塔社区、联合镇吉木村、西滨镇西洋村、台溪乡台溪村、中仙镇吉华村、坂面镇坂面村等6个村(社区)。
四、资金安排
各试点建设项目验收后,县民政局按照每个5万元的补助标准一次性下拨给各试点建设单位,用于开设教学场所和添置教学设备。各试点建设单位请向县民政局开具金额票据(抬头单位:尤溪县民政局,内容:“银杏乐龄学堂”试点建设补助金)和合同等相关佐证材料。各试点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银杏乐龄学堂试点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规定》,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民政局、县老年大学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指导推进“银杏乐龄学堂”试点建设,确保试点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指导服务。县民政局把“银杏乐龄学堂”试点建设工作列入年度为民办实事工作任务,作为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的重要内容,加强调查研究、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加大农村养学结合模式的推进力度;县老年大学鼓励老年大学教师和学员积极助力“银杏乐龄学堂”试点建设,加大课程设置和教学业务指导, 积极开发适用于乡村老年教育的教材。县相关部门将试点建设工作列入乡村振兴重要内容,并提供指导咨询,开设老年思政、科技、卫生保健和护理知识等课程。
(三)整合资源募资。广泛动员社会各类资源,充分发挥各种资源特点与优势,推动参与“银杏乐龄学堂”试点建设,把“银杏乐龄学堂”作为社会力量助力乡村振兴、开展慈善捐赠和志愿服务的重要平台及实践方式,采取“五个一点”的办法筹措经费, 即:政府补助一点、村 (社区)自筹一点、社会慈善捐赠一点、乡贤村民捐助一点、共餐学员交一点等多方筹措资金,切实提升“银杏乐龄学堂”试点建设水平。
(四)强化氛围营造。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新媒体等新闻媒介,多角度、多形式面向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乡村 (社区)、老年人群等开展“银杏乐龄学堂”试点建设宣传,凝聚民心、汇集民智,推动农村“养学模式”深入探索实践。聚焦重点对象,抓住主要典型,大力宣传“银杏乐龄学堂”试点建设总结出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形成示范带动的良好氛围。
附件:银杏乐龄学堂试点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规定
尤溪县民政局 尤溪县老年大学
2023年6月29日
附件
银杏乐龄学堂试点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规定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专项补助资金支持银杏乐龄学堂试点建设项目使用管理,根据《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和《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银杏乐龄学堂专项补助资金,是指省民政厅从省级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用于支持银杏乐龄学堂建设的资金。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银杏乐龄学堂,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依托农村(社区)公共设施按照有教学场所、有设施设备、有课程设置、有师资队伍、有管理制度的“五有”内容建设的养学结合场所。
第三条 银杏乐龄学堂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资金”)应当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管理和专款专用的安排使用原则。
第四条 资金使用范围:银杏乐龄学堂建设、设施修缮、设备用品配备、教师费、学员共餐费等。
第五条 资金补助按照标准统一拨付给试点县(市、区)民政部门统筹支配使用或直接拨付给县(区)报送的项目村(居)。
第六条 项目程序如下:
(一)省老年事业促进会(基金会)与相关县(市、区)民政部门商确试点建设关系和项目村(社区)数量;
(二)试点县(市、区)民政部门向省老年事业促进会(基金会)报送银杏乐龄学堂试点建设的项目村(社区)名单;
(三)省老年事业促进会(基金会)对各项目村(社区)进行审定。
第七条 项目经审定后,原则上不得调整。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原项目程序重新审定明确。
第八条 试点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把试点建设工作列入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作为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的重要内容,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共同推动,确保试点工作落到实处。
第九条 试点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条 各项目单位要按照财务有关规定核销资金,并自觉接受纪检、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老年事业促进会(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2年6月30日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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