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于做好养老机构取消许可后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民政厅于做好养老机构取消许可后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
闽民便函〔2019〕8号
2018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取消了“设立养老机构条件”等内容,即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行政许可事项。为确保过渡期养老服务工作不受影响,现就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一、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自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
二、依法做好养老服务机构法人登记
(一)养老服务机构包含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和综合养老服务组织。
养老机构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社区养老服务组织是指从事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活动的组织;综合养老服务组织是指同时从事养老机构业务、社区养老服务等活动的养老服务机构。
(二)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举办者设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向所在地市、县级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服务机构登记。
(三)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举办者设立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依法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四)存量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在办理变更登记及有效期延续等业务时,参照社会组织双重管理要求办理。
三、及时做好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工作
(一)养老服务机构法人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于登记或取得营业执照,开展养老服务后3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所在地市、县民政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内容详见附件。备案材料将作为养老服务机构享受省、市、县三级相关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
(二)举办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材料。
(三)养老服务机构在办理变更登记后,应当于办理完成变更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做好相关事项备案工作。
四、建立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监督信息公示制度。养老服务机构完成备案手续后,应在机构内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牌》,并悬挂于显著位置。公示牌需载明养老服务机构基本信息、法人登记信息、备案范围、管理要求、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条件、养老服务机构承诺,以及监督单位和投诉电话(详见附件)。
附件:1.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书
2.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3.备案承诺书
4.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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