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教育局关于印发《尤溪县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20-02-13 08:42 来源:尤溪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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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现将《尤溪县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尤溪县教育局        

  2020年2月12日       

 

  尤溪县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实施细则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政策的通知》(闽财教〔2019〕23号)精神,从2019年秋季学期起,我省进一步调整完善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政策,将“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政策调整为“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 (以下简称生活补助)。为规范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结合尤溪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学校。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是指在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在籍在校学生。

  第三条 生活补助分为寄宿生生活补助和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寄宿生生活补助资助对象为在义务教育学校内寄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寄宿生生活补助资助对象为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

  第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城乡公、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建档立卡学生、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学生、孤儿或残疾学生、烈士或优抚家庭学生等四类学生。

  第五条 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建档立卡学生、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学生、孤儿或残疾学生、烈士或优抚家庭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的寄宿生,按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的标准补助生活费;非寄宿生按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的标准补助生活费。

  第六条 按照《福建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教学〔2019〕21号)文件要求,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保障精准资助。

  第七条 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要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情况学校拍照留存。公示时,应注意保护“学生个人隐私”,严禁公示“个人敏感信息”,超过公示期限应立即将公示信息全部撤下或删除。公示过程中如有异议,学校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

  第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填写《尤溪县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受助学生明细表》《尤溪县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汇总表》,签字盖章后报县教育局审核汇总,并按要求上报省、市教育主管部门。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按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机制确定的财政分档比例进行分担。县教育局根据每学期审核汇总的生活补助受助信息,计算生活补助资金总额,向县财政局申请拨款。生活补助按学期集中支付,在资金到位后,委托商业银行直接发放到学生(或学生监护人)的个人银行卡,并向银行获取到账通知凭证。

  第十条 学校要加强受助学生信息管理,每学期结束前,将受助学生信息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义务教育子系统”。

  第十一条 县学生资助中心及学校要按照《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档案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教学〔2014〕19号)文件要求,加强资助档案管理,生活补助相关资料按年度分学期归档。

  第十二条 加强生活补助资金监管,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生活补助资金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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