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教育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尤溪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2018—2020年)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18-05-25 10:47 来源:尤溪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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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各中小学: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闽教财〔2018〕3号)和《三明县教育局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三明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2018—2020年)实施细则的通知》(明教财〔2018〕118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尤溪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2018—2020年)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尤溪县教育局             中共尤溪县委宣传部     尤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尤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尤溪县财政局           尤溪县农业局            

  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尤溪县食品安全办     尤溪县物价局             

  共青团尤溪县委员会       尤溪县妇女联合会                               

  2018年5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尤溪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2018-2020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16号)、《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贯彻省政府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教财〔2016〕19号)、《福建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闽财教〔2016〕47号)、《福建省教育厅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教财〔2018〕3号)和《三明县教育局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三明市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2018—2020年)实施细则的通知》(明教财〔2018〕11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尤溪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实施对象及标准为:对农村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寄宿生、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中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寄午餐学生,按每生每年1000元标准进行营养餐补助;同时,对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按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标准补助生活费。寄宿生公用经费按每生每年400元标准下拨学校。 

  第三条  总体要求:按照“政府主导、试点先行、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在保障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完善和推进全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不断提高学生营养健康水平。到2020年,建立健全各级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及其办公机构,配齐配足工作人员,建立健全“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协同监管”的食品食材采购管理制度、监督制度和考核奖励机制,健全档案管理,建立可支持移动终端应用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提升食育科普和营养监测水平,义务教育学生的营养状况得到显著改善。 

  第二章 工作目标 

  第一条  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分工。2018年5月,调整完成各级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及办公室成员,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教育部门要把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重要工作,牵头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会同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加强资金监管。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继续加强学校食堂建设,改善学校供餐条件。督促、指导学校向属地监管部门提供学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供餐单位等有关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开展食品安全检查。联合卫生部门组织开展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和食育科普。会同卫生计生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开展营养知识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二)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切实加大投入,落实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三)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力度支持义务教育学校食堂建设,改善学校供餐条件。 

  (四)农业部门负责对学校定点采购生产基地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监管,鼓励和推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学校供应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从生产技术上指导和支持学校开展农产品种植、养殖等生产实践活动。将学校定点采购的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纳入农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实行监管。 

  (五)卫生计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病人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处置。对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提出指导意见,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开展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供餐企业主体资格的登记和管理,对供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监管,查处食品生产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负责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和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监管,把好许可准入关,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学校(含托幼机构)与食堂、供餐单位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加强对食品原料采购、贮存、加工、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设备维护等环节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督促学校(含托幼机构)、供餐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协助查处学校食品安全事故。 

  (七)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农副产品价格监测、预警和监督检查。 

  (八)食品安全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综合协调。 

  (九)宣传部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新闻宣传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协调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报道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十)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积极参与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在营养与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改善就餐条件、创新供餐方式、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主动发挥作用。 

  第二条  完善协调机制,强化业务培训。每半年召开一次全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工作会议,通报各成员单位工作情况,议定下阶段工作安排。每年初召开一次全县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工作会议,总结上一年度工作,部署新年度工作。每年针对食堂管理、饮食安全、营养膳食及财务管理等内容,举办1—2期营养改善计划业务培训班,以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 

  第三条  完善资助政策,提高资金效益。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单位相关文件要求,对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政策进行调整,扩大受惠学生群体,实现城乡一致、公办民办学校一致。结合《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督厅函〔2007〕2号)要求,指导各校对因学生流动等原因导致营养改善计划出现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要求进行分类处理,即:对于尚未分配到教育部门和学校的结余资金由县级财政交回上级财政,已分配到教育部门或学校的结余资金由县级财政收回;对于收回的结余资金以及未分配到教育部门和学校的结转资金,按照《教育脱贫攻坚“十三五”规划》等有关要求,继续用于营养改善计划等。 

  第四条  完善监管制度,促进责任落实。按照营养改善计划督查办法和学生资助巡查制度要求,每年对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全面查纠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 

  (一)组织检查,监督整改 

  1.学校自查。每年秋季学期初,由县教育局部署本辖区学校,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各学校自查整改报告报教育主管部门。 

  2.交叉检查。每年由县教育局牵头,联合财政、食药监、农业、卫生计生、物价、工商等部门组成检查组,参与并接受市组织的跨县交叉检查。同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组织开展的重点抽查工作。 

  (二)建章立制,形成长效 

  1.健全机制,堵塞漏洞。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行定期检查和经常自查,采取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内部监督检查与外部监督检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监督检查,促进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公开透明、廉洁运作。 

  2.做好认定,规范财务。根据福建省教育厅、财政厅等十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寄宿生营养改善工程管理的通知》(闽教财〔2013〕67号)等文件要求,各校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健全寄宿生认定标准和评定机制;学生食堂应单独开设银行结算账户,实行专账核算。并按照不相容岗位分设采购、加工、保管、会计、出纳、食品安全管理等,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学校负责人轮流陪餐制(餐费自理),做好陪餐记录。完善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发挥其在配餐食谱、食堂管理和检查评议等方面的作用。建立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 

  3.强化管理,规整档案。根据省级建立的可支持移动终端应用的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信息化管理平台。积极推广“学生电子营养师”等营养配餐系统工具的应用,提高学生食堂营养配餐的科学性。学校要按要求归整业务档案,包括规章制度、资金管理、食品管理、学生营养监测和体检等业务相关材料。 

  4.开展试点,推广经验。2018年秋季学期起,我县将按《三明市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2018-2020年)实施细则》要求开展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统一采购、集中配送工作试点,交并于2018年底总结试点工作经验上报。 

  第五条  保障经费预算,提高资金效益。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16号)精神,切实保障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寄宿生年生均400元公用经费,将食堂编内工作人员工资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食堂编外工作人员工资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确保营养改善计划顺利实施。探索建立基于绩效评价为依据的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奖补机制,促进各地提升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成效。 

  第六条  严格系统管理,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强“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月报表系统”“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义务教育资助子系统”的日常管理,做好系统数据填报工作,及时更新学生基本信息变动情况,实现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实际受益学生人数等情况的动态监管,确保享受营养改善计划学生人数准确无误。2018年秋季学期起,推进“学生电子营养师”等营养配餐系统工具的应用,提高学生食堂营养配餐科学性。在实行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统一采购、集中配送的同时,建立以供应商为主体的可支持移动终端应用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从食品生产源、定货、配送到餐桌的全过程、全适时、可追溯的食品安全管理。 

  第七条  开展食育科普,加强营养监测。开展食育科普工作,提高营养改善计划工作人员、学生和家长对营养科学的认知程度,改变学生及家长平时不科学的营养餐饮观念,调整饮食习惯,提升食育科普工作成效。建立学生营养状况监测制度,对食用营养餐的学生群体开展常态化营养监测工作,建立学生营养健康档案,以利于科学评估和指导营养改善工作。由县卫生计生部门配合做好专业技术指导工作。 

  第八条  加大宣传力度,开展理论研究。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的通知》(教财〔2015〕8号)和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学生资助宣传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教学〔2016〕4号)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宣传意识,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宣传工作机制,明确宣传工作重点,主动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线索,改进宣传工作方法。强化资助通讯员等宣传队伍建设,提高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政策的实施成效,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深入基层学校,加强工作调研,针对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组织各校开展学习交流和专题研讨活动,组织有关专家设立课题,提供解决方案,进一步提高我县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管理水平和实施成效。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一条  强化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由县教育局牵头,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委、县卫计委、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工商局、县食药监局、县物价局、县食安办、团县委、县妇联等部门参加,按照本实施细则内容分工合作,组织实施相关工作,并加强督查评估,落实本细则目标要求,确保取得预期工作成效。 

  第二条  抓住关键环节。各部门要切实抓住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两个关键,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一是针对学生营养餐生产、加工、配送等过程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推进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统一采购、集中配送模式,确保食品安全。二是加强监管,用好资助检查和专项检查制度,发挥有效监督和震慑作用,确保政策落实和资金安全。 

  第三条  切实履行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所承担的职责,积极开展工作,确保本实施细则得到有效落实。教育部门要督促义务教育学校成立家长、学生、教师等有关代表共同参加的营养改善计划监督小组,设置监督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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