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2024〕年第1号
根据2024年2月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尤溪县2023年度第十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4〕39号)批准,依法征收尤溪县西城镇光林村集体所有土地0.0047公顷,使用福建省尤溪国有林场国有土地0.5434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0.5481公顷,作为尤溪县公路应急保障基地用地,批准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尤溪县公路应急保障基地征收(使用)土地总面积0.5481公顷,其中征收尤溪县西城镇光林村林地0.0047公顷;使用福建省尤溪国有林场林地0.5434公顷;合计征收(使用)集体所有土地0.5481公顷。
二、征地补偿标准按《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尤政文〔2023〕14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征收土地的实施征地单位为西城镇,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按征地具体实施单位征地调查成果支付补偿费。征地具体实施单位应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并收集征地拆迁等相关土地权属证件到县有关部门办理权属注销登记。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如对省政府土地征收批复有异议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对本公告有异议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的,视为放弃。
五、从有关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凡抢栽、抢种、抢建的各类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尤溪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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