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尤拟征地安置公告〔2024〕9号

日期:2024-02-02 15:16 来源:尤溪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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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实施尤溪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尤溪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项目、位置

  尤溪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位于尤溪县台溪乡莒洋村。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土地总面积1.2941公顷,其中拟征收台溪乡莒洋村耕地(水田)0.5923公顷、其他农用地0.7018公顷(其中耕地﹤水田﹥0.3684公顷、其他农用地0.7018公顷属于莒洋村集体所有,未承包到户)。

  三、征收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用于尤溪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用地,土地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为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符合尤溪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四、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以及《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尤政文〔2023〕149号)的有关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台溪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9.865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耕地、其他农用地1.0。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按《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尤溪经济开发区城南园开发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尤政文〔2021〕232号)规定标准执行。

  五、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及建设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本次征地不涉及个人房屋拆迁安置,不需落实拆迁安置房等相关问题。

  2.本次征地涉及安置农业人口22人(其中劳动力人口15人),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根据《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尤溪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尤政文〔2011〕24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乡镇、人社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等规定执行。

  六、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乡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且放弃听证。

  七、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乡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尤溪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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