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尤溪县深化林改创新林权管理机制十二条措施(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尤溪县自然资源局于2026年6月起草制定了《尤溪县深化林改创新林权管理机制十二条措施》(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我县于2023年9月28日制定出台《尤溪县深化林改创新林权管理机制十二条措施》(尤政规〔2023〕6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政策措施对深化我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优化林权管理服务,提升林权登记效率及便民服务水平起到了积极有效作用。在此基础上,针对十二条措施施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结合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对部分的措施进行修订和补充完善,以制度激励约束加强跨部门间的协作共享机制,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合力攻坚,从源头治理,化解林权历史遗留问题,防范产生新的问题。根据上级的安排,结合我县实际,提出进一步补充完善深化林改创新林权管理机制十二条措施建议,为县政府制定出台相应的政策文件提供参考。
二、起草过程
依据《尤溪县深化林改创新林权管理机制十二条措施》(尤政规〔2023〕6号)在施行过程中收集到的林企林农反映、诉求、信访以及各相关单位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对下述问题开展研究并补充完善相应措施:
一是委托办理林权类不动产业务,因部分自然资源所人员不足难以按照原措施组织实施委托见证,同时补发换发的林权登记业务列入原措施实施范围;
二是未依法向有关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经济组织,其名下持有的林权证无法办理林权类注销登记;
三是林木已灭失的林权证,其权利义务也履行完毕,但在前期完成采伐时,没有及时办理林权注销,之后又存在林权证被法院查封的情形,导致林地新发包后无法办理有关登记;
四是依照《不动产登记规程》(TD/T1095-2024)对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的变更登记对申请人需提交变更后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或林地经营权合同的规定,为便民利民,需统一规范;
五是对于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因林木采伐、林地征占等的原因导致部分林权灭失而需要办理林权宗地面积等的变更,剩余面积与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不变的情形需进一步简化办理;
六是厘清部门职责,进一步规范林业部门对林地经营权许可审批及林权合同的备案管理工作;
七是加强部门配合,优化林权登记,夯实林业产权基础,拓展林权登记成果数据共享范围。
三、主要内容
《尤溪县深化林改创新林权管理机制十二条措施(修订征求意见稿)》在原《尤溪县深化林改创新林权管理机制十二条措施》(尤政规〔2023〕6号)基础上,从三个部分对以下主要内容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
一是基本原则:(一)坚持便民利民服务;(二)化解历史遗留问题;(三)强化部门职责落实。
二是具体措施:(一) 委托办理林权类不动产业务;(二)加强林权合同管理及虚假林权承包合同处理;(三)注销原发放给林场有限公司、股份制林场、未经法定注册登记的社会经济组织林权证;(四)林木已灭失的林权类不动产注销登记;(五)新审批采伐等原因造成林木灭失的林权类不动产注销登记;(六)办理共有的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业务;(七)办理林权类不动产业务需提供现场勘验的《权籍调查表》交界林权地界的确定;(八)简化林权类不动产权证的登记信息因子;(九)办理林权权属重叠的不动产权证业务;(十)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办理林权类不动产首次登记业务;(十一)简化林权类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办理环节;(十二)优化林木采伐设计。
三是附则以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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