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深化尤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暂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现就《关于进一步深化尤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暂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的起草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1.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2023年9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 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提出: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先行先试,扩大授权赋能,持续推进政策和制度创新。为两岸同胞往来闽台和台胞在闽停居留营造更宽松政策环境。省委、市委全会也要求,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定期发布台胞台企有感的政策举措和工作最新进展,全力做深做实“通、惠、情”文章。因此,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惠台利民措施既符合中央对台工作决策部署,也是深化两岸融合发展的关键举措。在制定过程中,始终将“两岸一家亲”理念贯穿《若干措施》制定的全过程,不断完善台胞享受同等待遇的制度和政策,从细微处入手,为台胞在尤溪的生产生活、就业创业提供更便利的条件和更贴心的服务,推动两岸同胞心灵契合,真正实现融得进、留得住、发展好。
2.制定依据,包括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则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若干措施》主要依据《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来闽创业就业的意见》(闽政〔2015〕28号)等省级文件,以及《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明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明人社〔2019〕101号)等市级文件。
二、主要内容
1.简要阐述主要的制度设计和内容。《若干措施》主要从鼓励和支持台胞来尤就业创业、实习实训、加强经贸合作、加强文化交流交往、便利台胞生产生活等方面进行制度设计。主要包含10条措施:(一)给予过渡性住房保障。(二)鼓励台青来尤实习实训。(三)给予办公经营场地支持。(四)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五)吸引来尤观光旅游。(六)支持青少年交流交往。(七)鼓励来尤购房置业。(八)提供项目全程服务。(九)推动参与文化交流。(十)扩大参与基层治理。
2.重点阐述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内容的规定和依据。
《若干措施》第一条,“给予过渡性住房保障。对来尤就业创业的台胞提供过渡性公共租赁住房,并享受前三个月免租金政策。”,是根据《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第六条“建设台胞宜居宜业首选地。……全省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要为就业创业台青提供过渡期免费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第二条,“鼓励台青来尤实习实训。对承接台湾青年实习实训(一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经县台办认定,按承接人数,在上级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承接单位每人次1000元的补助,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主要是参考厦门等地做法,在省市补助的基础上,进行叠加。
第三条,“给予办公经营场地支持。对租用县属国有企业房产作为办公经营场地的台湾青年创办企业,给予两年的免租金支持,每家企业免租金的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是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来闽创业就业的意见》(闽政〔2015〕28号),“给予经营场地和住房保障。各地通过评估可根据不同业态、投资规模、企业经营情况,向台湾青年提供免费办公经营场地或租金补贴。”,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第四条,“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鼓励台湾青年来尤创业,在符合上级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补贴。”主要是在上级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的基础上,进行叠加。
第五条,“吸引来尤观光旅游。台胞凭台湾居民居住证(台胞证)到县内朱子文化园、桂峰古村落、九阜山3个4A级景区和半山三诚文化旅游区、尤溪口渔乐小镇、坂面闽中红军旧址、闽湖、书京土堡5个3A级景区旅游,予以免收门票。鼓励其他旅游景区参照执行。”,是依据我省对台湾“首来族”实施门票减免惠台政策制定的。为了加强两岸人员往来,将“首来族”群体扩大至全体台胞,台胞游览县内8个A级景区予以免门票。
第六条,“支持青少年交流交往。支持尤台中小学校加强校际交流,开展足球、篮球、棒垒球等青少年特色体育项目合作。鼓励企事业单位或者行业组织在尤溪牵头举办有影响力的两岸体育交流活动,经县台办、县文旅局认定,单场活动参加台胞人数达30人以上的,县财政给予承办企事业单位或行业组织1万元经费补助;单场活动参加台胞人数达50人以上的,给予2万元经费补助。”,是根据《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第十三条“加深闽台青少年交流交往”,进行细化。
第七条,“鼓励来尤购房置业。台胞在本县购置新建商品住房的,在享受同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再予以优惠。”,是根据《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鼓励台胞在闽购房置业”,进行细化。
3.重点阐述对上位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所作出的具体细化和创设性规定的内容和理由。《若干措施》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对提供过渡期免费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加深闽台青少年交流交往、鼓励台胞在闽购房置业等方面进行了细化,不仅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而且可以更精准对接台胞在尤生产生活、就业创业等方面的实际需求,增强台胞的获得感和认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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