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尤溪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日期:2025-12-02 15:39 来源:尤溪县住建局
| | | |

  一、制定背景

  (一)落实上级政策部署。近年来,国家、福建省先后出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1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建保〔2019〕55 号)、《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租后管理办法》(闽建〔2024〕18 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 6 部门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建住〔2025〕4 号)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对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 “公租房”)的建设筹集、分配管理、租后运营、退出机制等提出新要求。为全面承接上级政策精神,确保各项规定在我县落地见效,亟需制定统一、规范的管理办法。

  (二)解决本地保障需求。我县 2014 年起实施的《尤溪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分别于2018年和2021年进行了部分修订,目前《尤溪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尤政文〔2021〕24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运行多年,随着新型城镇化推进、人口结构变化,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的住房保障需求日益突出,原有规定在保障范围、准入条件、管理流程等方面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同时,近年公租房管理中出现的资格复核、退出执行、信息化监管等新问题,需要通过制度完善加以解决,切实提升我县住房保障服务效能,实现“应保尽保”目标。

  (三)规范管理工作流程。此前我县公租房管理依赖《暂行规定》及零散配套措施,存在管理标准不统一、流程不规范、部门协同不畅等问题。结合全省统一运行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标准化和公租房“一件事”集成套餐服务要求,需通过制定专门管理办法,明确准入、分配、租金、租后、退出等全流程管理规则,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实现公租房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

  二、制定依据

  (一)国家层面政策。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 号);

  2.《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1 号);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建保〔2019〕55 号);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关于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5〕16号)。

  (二)福建省层面政策。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闽政〔2011〕88 号);

  2.《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办法》(闽价服〔2017〕305 号);

  3.《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闽建〔2022〕4号);

  4.《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实施细则》(闽建住〔2022〕13 号);

  5.《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应用细则》(闽建住〔2023〕3 号);

  6.《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施办法》(闽建住〔2024〕7 号);

  7.《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租后管理办法》(闽建〔2024〕18 号);

  8.《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 6 部门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建住〔2025〕4 号)。

  (三)本地文件基础。

  《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尤溪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尤政文〔2021〕240号)。

  三、与上级政策的衔接

  (一)严格遵循国家政策导向。

  全面落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等国家政策,坚持 “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 的基本原则,聚焦解决住房困难群众基本住房需求。

  (二)精准承接福建省政策要求。

  1.完全采纳福建省分配流程、租后管理、租金标准等统一规定,确保管理规范与省级标准一致,如标准化分配时限、年度复核、合同示范文本等。

  2.落实福建省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应用、政府购买运营服务、智能化管理改造等创新要求,提升我县公租房管理信息化、精细化水平。

  3.衔接福建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政策,多渠道增加房源供给,适配新型城镇化发展需求。

  (三)突出本地化适配优化。

  在严格遵循上级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尤溪实际细化操作条款,如明确本地收入认定标准、租金减免幅度、部门职责分工等,增强政策可操作性;针对我县公共服务行业职工、工业园区务工人员等重点群体,优化准入条件与配租机制,提升保障精准度。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