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尤溪县矿山及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有偿处置方案(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日期:2025-07-15 10:56 来源:尤溪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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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采矿废石及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管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砂石市场秩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遏制非法开采砂石现象发生,消除砂石、尾矿资源堆放等产生环境污染、安全隐患问题。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1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二、主要内容

  《处置方案》中明确了处置范围、处置主体、处置程序、处置要求、监督管理、后期复垦复绿、执行时间等相关事宜。

  (一)处置范围。非砂石类生产矿山在其矿区范围内按照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剥离、井巷开拓、选矿产生的砂石料,自用后仍有剩余的;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产生,扣除项目自用剩余的可利用砂石;经批准或备案的生态修复工程、地质灾害治理、河道清淤工程等项目范围,不包括临时用地范围,因施工产生,扣除项目自用剩余的可利用砂石。

(二)处置主体。由县国投集团鑫隆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我县境内采矿废石及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土处置工作的实施主体。

  (三)处置程序。有效矿权采矿废石土处置程序:采矿权人向县矿产品处置办提出书面申请→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提前介入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程序:确定砂石量→确定出让起始价→制定处置方案→组织实施出让;已完工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程序:移交→申请→计量→评估→公开出让→签订合同→综合处置,其中处置收入按年度缴入县财政国库。

  (四)处置要求。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原则上应单独公开有偿处置,不得扣除开挖成本。不得以调拨、调剂等方式处置砂石土资源,未经依法依规处置,严禁私自出售、倒卖、用于非本工程建设项目回填或以赠予为名擅自处置剩余砂石土资源。

  取得砂石处置权的竞得人享有砂石处置权,可用于加工生产毛石、建筑用碎石、机制砂等,不得用于生产饰面用石材,不得超出批准的平面范围和竖向控制高程进行开采。

  取得砂石处置权的竞得人、施工单位等应做好安全、环保、水土保持等措施,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严禁因处置工作而引发项目范围及周边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破坏行为,如因场地平整造成的项目地及周边地表植被、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被破坏,由处置竞得者负责在限期内做好生态恢复治理工作。

(五)监督管理。调整尤溪县矿产品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各乡镇政府(园区)和各有关部门职责。

  (六)后期复垦复绿。公开拍卖方案中需明确复垦复绿责任人及处置时间截点,未按时完成处置、复垦复绿的违约责任。

  (七)执行时间。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尤溪县采矿废石及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有偿处置方案》(尤政办规〔2023〕5号)同步废止。

  三、《处置方案》制定相关依据

  1.《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

  2.《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1号)

  3.《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工程施工涉及剩余砂石处置情况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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