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9年〕第18号

日期:2019-04-01 17:24 来源:尤溪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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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2月2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以闽政地〔2019〕178号批准征收溪尾乡埔宁村集体土地15.2858公顷。现将经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尤溪县香精香料产业集中区一期001地块

  二、征用土地位置:溪尾乡埔宁村

  三、被征地村(组)、单位及面积:溪尾乡埔宁村集体土地面积15.2858公顷,其中水田0.7073公顷、林地14.2658公顷、其他农用地0.3127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 类 名 称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耕地

水  田

0.7073

57.3750

旱  地

/

/

园   地

/

/

林   地

14.2658

14.3438

其它林地(经济林地)

/

/

其他农用地

0.3127

57.3750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

/

未利用地

/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林地地面物补偿142.6580万元。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水田、其他农用地补偿标准2.2950万元/公顷。

  五、被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采取货币补偿安置。

  六、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溪尾乡埔宁村

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5日

溪尾乡埔宁村

2019.4.5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尤溪县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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