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9年〕第13号
2018年12月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以闽政地〔2018〕1155号批准征收城关镇埔头村集体土地0.3257公顷。现将经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尤溪埔头泵站项目
二、征用土地位置:城关镇埔头村
三、被征地村(组)、单位及面积:城关镇埔头村集体土地面积0.3257公顷,其中林地0.170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008公顷、未利用地0.0545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 单位:万元/公顷、万元
地 类 名 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
|
耕地 |
水 田 |
/ |
/ |
旱 地 |
/ |
/ |
|
园 地 |
/ |
/ |
|
林 地 |
0.1704 |
15.1875 |
|
其它林地(经济林地) |
/ |
/ |
|
其他农用地 |
/ |
/ |
|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
0.1008 |
3.6450 |
|
未利用地 |
0.0545 |
3.6450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1、林地地面物补偿0.4694万元。2、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地面无附着物,无作补偿。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万元/公顷。
五、被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采取货币补偿安置。
六、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
城关镇埔头村 |
2019年2月19日至2019年2月25日 |
城关镇埔头村 |
2019.2.25 |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尤溪县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9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