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背景
为保护水土资源,有效防止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规定,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山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具体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在此背景下,制定了《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
3.《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的意见》(水保〔2024〕4号)
4.《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开展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和公告工作的函》(闽水函〔2024〕846号)
二、工作目标
以≥25°陡坡地为核心管控对象,明确禁垦边界,制止违法开垦行为。完成县级划定与公告,为开发建设监管提供执法依据。
三、主要内容
《公告》包括4个部分内容:
一是规定了禁止事项。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山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二是明确了尤溪县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全县划定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170968.27公顷,其中:城关镇6477.58公顷、梅仙镇13423.58公顷、西滨镇14286.15公顷、洋中镇14902.06公顷、新阳镇14184.85公顷、管前镇6399.29公顷、西城镇20959.00公顷、尤溪口镇37.96公顷、坂面镇21715.39公顷、联合镇4655.7公顷、中仙镇19556.04公顷、汤川乡13650.23公顷、溪尾乡6821.32公顷、台溪乡10450.55公顷、八字桥乡3448.57公顷。
三是明确了违反公告的法律责任。违反规定在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开垦种植农作物的,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是载明了执行时间和有效期。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
四、联系方式
尤溪县水利局水土保持站,联系电话:0598-6334568。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背景
为保护水土资源,有效防止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规定,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山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具体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在此背景下,制定了《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
3.《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的意见》(水保〔2024〕4号)
4.《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开展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和公告工作的函》(闽水函〔2024〕846号)
二、工作目标
以≥25°陡坡地为核心管控对象,明确禁垦边界,制止违法开垦行为。完成县级划定与公告,为开发建设监管提供执法依据。
三、主要内容
《公告》包括4个部分内容:
一是规定了禁止事项。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山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二是明确了尤溪县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全县划定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170968.27公顷,其中:城关镇6477.58公顷、梅仙镇13423.58公顷、西滨镇14286.15公顷、洋中镇14902.06公顷、新阳镇14184.85公顷、管前镇6399.29公顷、西城镇20959.00公顷、尤溪口镇37.96公顷、坂面镇21715.39公顷、联合镇4655.7公顷、中仙镇19556.04公顷、汤川乡13650.23公顷、溪尾乡6821.32公顷、台溪乡10450.55公顷、八字桥乡3448.57公顷。
三是明确了违反公告的法律责任。违反规定在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开垦种植农作物的,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是载明了执行时间和有效期。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
四、联系方式
尤溪县水利局水土保持站,联系电话:0598-6334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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