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日期:2025-12-16 17:32 来源:三明尤溪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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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出台背景与依据​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提升区域空气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结合县域国土空间规划、能源消费结构变化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原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政策进行优化调整,推动污染防治与绿色发展协同推进。​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3.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 <高污染燃料目录> 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 号)​

  4.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锅炉污染整治促进清洁低碳转型的实施方案的函》(明环规〔2023〕5号)

  二、政策核心内容解读​

  (一)禁燃区范围界定​

  明确禁燃区四至边界:东至尤溪汽车东站、北至三奎新城、西至尤溪第五中学、南至西城物流园,具体范围以官方发布的附图为准,划定区域覆盖县城核心片区及重点发展区域,实现污染防控精准聚焦。​

  )禁燃燃料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等实际,确定《目录》中的“II类(较严)”燃料组合作为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类别,具体如下:

  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重点管理要求​

  1.禁止性规定:禁燃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不得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不得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居民生活亦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实现 “全域全主体”管控。​

  2.整改时限与要求:已建成的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须在 2026年4月30日前完成自行拆除,或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3.部门与属地职责:城关镇、西城镇及县级各相关部门需协同发力,一方面加大清洁能源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另一方面强化执法监管,依法查处违法生产、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

  (四)政策适用与时效​

  1.动态调整机制:县政府将根据国土空间规划、能源消费结构变化及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适时对禁燃区范围、管理要求等进行调整并公布。​

  2.政策衔接:若国家、省级出台新的高污染燃料管控政策,按新政策规定执行,确保与上级要求保持一致。​

  3.时效期限: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原《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实施方案的通知》(尤政办〔2017〕64 号)同时废止。​

  三、政策实施意义​

  1.生态效益:通过严控高污染燃料使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区域空气质量,降低空气污染对群众健康的影响,助力生态文明建设。​

  2.发展效益:倒逼企业及相关主体转型升级,推广清洁能源应用,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基础设施建设,推动能源消费结构优化,为县域绿色低碳发展奠定基础。​

  3.民生效益:明确管控要求与整改时限,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同时通过清洁能源替代,提升生产生活用能效率与安全性,增进民生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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