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矿山及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管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砂石市场秩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遏制非法开采砂石现象发生,消除砂石堆放等产生环境污染、安全隐患问题。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1号)等文件要求,我县研究制定《尤溪县矿山及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有偿处置方案(修订)》(以下简称《方案》。
二、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遵循弃土弃渣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利用和公开、有偿、合理处置的原则,实现项目推进、生态保护、资源利用、经济增收的有机统一。
三、主要内容
(一)非砂石类生产矿山在其矿区范围内按照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剥离、井巷开拓、选矿产生的砂石料,自用后仍有剩余的,由采矿权人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县自然资源局报县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
(二)建设项目尚未实施,提前介入处置剩余砂石的,县自然资源局按照《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1号)的程序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处置。
(三)工程建设项目已完工的,由属地乡镇政府或园区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处置剩余砂石资源,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具体处置工作,完成资源量测量、价值评估等工作后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处置。
四、实施期限
本《方案》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县自然资源局 易海英;联系电话:0598-6326180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矿山及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管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砂石市场秩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遏制非法开采砂石现象发生,消除砂石堆放等产生环境污染、安全隐患问题。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1号)等文件要求,我县研究制定《尤溪县矿山及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有偿处置方案(修订)》(以下简称《方案》。
二、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遵循弃土弃渣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利用和公开、有偿、合理处置的原则,实现项目推进、生态保护、资源利用、经济增收的有机统一。
三、主要内容
(一)非砂石类生产矿山在其矿区范围内按照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剥离、井巷开拓、选矿产生的砂石料,自用后仍有剩余的,由采矿权人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县自然资源局报县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
(二)建设项目尚未实施,提前介入处置剩余砂石的,县自然资源局按照《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1号)的程序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处置。
(三)工程建设项目已完工的,由属地乡镇政府或园区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处置剩余砂石资源,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具体处置工作,完成资源量测量、价值评估等工作后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处置。
四、实施期限
本《方案》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县自然资源局 易海英;联系电话:0598-6326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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