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一)背景
原《尤溪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尤政文〔2018〕170号)自实施以来,在规范征收补偿程序、保障被征收人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新政策出台及实践发展,部分条款已无法适应新形势需求:
1.政策衔接需求:与《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通知》等政策衔接;
2.实践问题优化:原有补偿方式灵活性不足,需完善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及房票安置的操作细则;
3.权益保障强化:进一步明确被征收人选择权,简化流程,减少争议。
(二)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3.《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
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通知》(闽建房〔2023〕5号)。
二、目标任务
1.规范征收流程:统一征收补偿标准,明确操作程序,确保公平公正;
2.保障合法权益:赋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票安置的自主选择权;
3.衔接房票政策:与《尤溪县房票安置实施办法》协同实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去库存。
三、范围期限
1.适用范围:尤溪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
2.实施期限: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尤政文〔2018〕170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主要内容
1.非住宅类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或房票安置。住宅类房屋补偿安置方式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房票安置,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一种。
2.被征收房屋原则上以房屋权属证书为计户(独立登记的杂物间、车库属同一被征收人的不单独计户)和补偿依据,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用途、性质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房票安置。
3.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土地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等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应以房屋登记簿或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
4.征收下列情形的房屋一律实行产权调换:房屋共有人对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补偿或房票安置方式,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未协商一致的,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其他担保的,或抵押人未清偿抵押担保项下的全部债务的,但被征收房屋已进入法院执行程序的除外。
5.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或产权调换后剩余建筑面积小于30㎡(不包括30㎡)且被征收人在本县有其他住房(含本期安置房)的,原则上进行货币补偿或房票安置,补偿标准按该地块货币补偿整体评估价计价。
五、注意事项
1.协商期限:被征收人需在规定的协商期限内签约搬迁;
2.房票使用:房票的有效期为24个月,自出票日起算。逾期自动转为货币补偿且不享受奖励。
六、关键词诠释
货币补偿:以评估价或协商价对被征收房屋所有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
产权调换:按“拆一还一”原则置换安置房。
房票安置:是指征收部门按照货币补偿政策,将相应的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在房票有效期内,以房票支付购买房票房源商品房(含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车位等)房款的一种安置方式。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县住建局 罗立斌,0598-6323488
一、背景依据
(一)背景
原《尤溪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尤政文〔2018〕170号)自实施以来,在规范征收补偿程序、保障被征收人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新政策出台及实践发展,部分条款已无法适应新形势需求:
1.政策衔接需求:与《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通知》等政策衔接;
2.实践问题优化:原有补偿方式灵活性不足,需完善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及房票安置的操作细则;
3.权益保障强化:进一步明确被征收人选择权,简化流程,减少争议。
(二)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3.《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
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通知》(闽建房〔2023〕5号)。
二、目标任务
1.规范征收流程:统一征收补偿标准,明确操作程序,确保公平公正;
2.保障合法权益:赋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票安置的自主选择权;
3.衔接房票政策:与《尤溪县房票安置实施办法》协同实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去库存。
三、范围期限
1.适用范围:尤溪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
2.实施期限: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尤政文〔2018〕170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主要内容
1.非住宅类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或房票安置。住宅类房屋补偿安置方式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房票安置,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一种。
2.被征收房屋原则上以房屋权属证书为计户(独立登记的杂物间、车库属同一被征收人的不单独计户)和补偿依据,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用途、性质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房票安置。
3.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土地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等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应以房屋登记簿或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
4.征收下列情形的房屋一律实行产权调换:房屋共有人对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补偿或房票安置方式,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未协商一致的,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其他担保的,或抵押人未清偿抵押担保项下的全部债务的,但被征收房屋已进入法院执行程序的除外。
5.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或产权调换后剩余建筑面积小于30㎡(不包括30㎡)且被征收人在本县有其他住房(含本期安置房)的,原则上进行货币补偿或房票安置,补偿标准按该地块货币补偿整体评估价计价。
五、注意事项
1.协商期限:被征收人需在规定的协商期限内签约搬迁;
2.房票使用:房票的有效期为24个月,自出票日起算。逾期自动转为货币补偿且不享受奖励。
六、关键词诠释
货币补偿:以评估价或协商价对被征收房屋所有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
产权调换:按“拆一还一”原则置换安置房。
房票安置:是指征收部门按照货币补偿政策,将相应的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在房票有效期内,以房票支付购买房票房源商品房(含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车位等)房款的一种安置方式。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县住建局 罗立斌,0598-6323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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