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尤溪县城区危险住房改造管理规定》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中心城区范围内危旧房屋改建修缮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部署,以《尤溪县城区危险住房改造管理暂行规定》(尤政文〔2009〕94号)为基础,通过深入县中心城区后山、大埔山等地现场调研和借鉴学习上杭县、宁化县等周边市、县危房改造政策做法,衔接最新建筑和规划管理要求,结合县城中心城区实际情况,制定《尤溪县城区危险住房改造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政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若干意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福建省重大安全隐患房屋有效处置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
三、目标任务
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尤溪县城区危险住房改造管理,规范建房审批程序,确保房屋使用安全,有效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四、注意事项
房屋所有权人的危房改造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单位,要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加强工程建设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督促设计、施工等责任主体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规划建设管理的义务,并有权提出工作建议和进行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五、关键词诠释
危险住房是指《尤溪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划定城关镇辖区城镇开发边界内,产权清晰,经有资质的机构鉴定,属于C级或D级的居住房屋(含房改房、集资房)。鉴定标准按《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执行。
六、范围期限
本规定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县自然资源局 张平
联系电话:0598-6332308,0598-6331227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