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支持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实施意见》

日期:2025-03-03 15:25 来源:尤溪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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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关于房地产会议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推动市场止跌回稳,支持居民合理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10月17日提出“四个取消,四个降低,两个增加”组合拳以及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促进2025年一季度房地产市场发展良好开局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建房〔2025〕1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模式工作的纪要》〔2025〕6号、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推进“共有产权”住房模式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明建〔2025〕4号)。结合我县实际,提出支持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实施意见。

  二、目标任务 

  通过“共有产权”住房模式,推进处置存量商品住房工作,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促进开发投资和住房消费。

  三、范围期限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止。若实施主体统筹安排的房票资金额度使用完毕,政策即行终止。

  四、主要内容 

  (一)支持对象:政策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有意在县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家庭或个人。

  (二)房源范围: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参与在县城区内开发建设的存量新建商品住房现房,或已批预售、风险可控的期房。

  (三)实施主体:尤溪县祥发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为实施主体,负责政策实施具体工作。

  (四)支持标准:县政府统筹出资1.5亿元(以房票形式),用于支持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购买人支付首付款(按政策规定的最低15%首付比例);购房不贷款的按购房款总价的15%比例执行;每套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职责分工:县住建部门要牵头负责协调动员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共有产权”购房和优惠促销活动,及时评估政策效应;县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部门要做好不动产登记有关工作;县财政(国资)部门要统筹盘活国企存量土地资源和优质资产,发挥资源资产的最大效益;公积金管理部门和各银行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与实施主体、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协作,优化服务,提高效率,办理好购房贷款相关工作;县直其他有关部门要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共有产权”购房支持政策落地见效。

  (六)办理购房:参加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购房人,在上述房源范围内选择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同时与实施主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七)使用约定:

  1.购房人所购“共有产权”住房可随时回购、上市交易,原则上应在购房之日起10年内予以回购,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但延期回购最长不得超过10年。回购或上市交易,应在结清实施主体支付的“共有产权”房票资金后(不计利息)办理产权过户、变更等相关手续。

  2.购房人按照100%房屋产权享受业主权利,并承担100%业主责任义务,全额承担购房所产生的各项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不动产登记费、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物业费、水电气开户费等);契税应于网签备案时完成缴交。

  3.房屋交付使用后,购房人应承担所购“共有产权”住房使用过程中的维修维护责任和义务,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注意事项 

  在“共有产权”住房政策和《尤溪县促进房地产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尤政规〔2024〕5号)的房补政策执行期间,购房人仅且只能享受一种购房政策,不得叠加享受。

  、关键词诠释 

  “共有产权”住房,由政府和个人按比例出资,共同拥有房屋产权,个人须在规定期限内回购政府的产权份额(按申请购买时的价格)。“共有产权”住房是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中低收入群体居住和产权双重诉求的实现。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县住建局 梁永明,0598-6330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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