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说明:《关于公布尤溪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及公有住房成本价、集资房界定产权价的通知》

日期:2024-12-20 10:04 来源:尤溪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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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依据

  1.2007年12月1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第五条,建立健全分配和运营监管机制(二)严格租售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配售时,要明确界定政府与购买人的资产份额,并按照政府回购、适当兼顾保障对象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所得价款的分配比例。限价商品住房的上市交易收益调节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3.《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69号)第四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备下列条件的市、县可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交易市场:(一)已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核、登记立档的方式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了普查,并对申报人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进行了处理;(二)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管理办法;(三)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具体实施办法;(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城镇集资建房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闽政〔1998〕33号)第四条,各市、县应根据实际情况和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逐步提高个人出资比例。深化房改方案出台后,集资建房个人出资比例不得低于当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的70%。随着工资中住房消费含量的不断提高,应逐步过渡到按经济适用房价格出资,具体过渡时限由各市县制定。

  5.《福建省城镇集资建房管理规定》(闽政〔1996〕23号)第二十条,核定产权时,县及县级城市测算的标准价、成本价应由当地人民政府报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公布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通知于2001年11月起成本价由市、县政府自行制定后公布实施。不再上报审批)。

  6.《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尤溪县存量房交易评估指导价格的通知》(尤政文〔2019〕108号)中规定范围的政府基本价。

  二、重要数据指标来源

  1.限价商品房上市交易指导价。来源于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每三年分别对各限价商品住房片区进行一次上市交易价进行评估,并将该上市交易价作为当年最低交易指导价。

  2.公有住房成本价。2024年公有住房标内建筑面积成本价为2924元/平方米,砖混结构降低10%,即2631.6元/平方米。之后每年按3%递增作为当年度的成本价(不再另行下文)。购房超标部分按市场平均价计算,年度市场平均价按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所评估的当年价格执行。不同结构、层次和朝向的调节系数详见附表来源《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6月17日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9〕51号)。

  3.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政府指导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十年及以上的指导价:三、四期指导价为5200元/㎡,电梯房在此价格基础上每平方米增加200元(即5400元/㎡),第一期每平方米降低500元(即4700元/㎡),第二期每平方米降低200元(即5000元/㎡)。土地收益等价款缴纳比例调整为政府得80%、个人得20%。 来源《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9月27日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22〕115号),《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尤溪县存量房交易评估指导价格的通知》(尤政文〔2019〕108号)中规定范围的政府基本价(分区区块C41,四至范围为东至林科所桥,西至七口大桥,南至安州岭路、西城幼儿园、西城工商所、北至恒发纺织公司、西城新村4排、城西新村2排所围成的区域。基本价6500元/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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