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公布尤溪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及公有住房成本价、集资房界定产权价的通知》
一、背景依据
尤溪县限价商品住房分别于2011年、2012年、2013年共建设1273套,根据《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尤溪县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尤政文〔2011〕363号),限价商品住房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经批准上市交易的,应当将购房时以限价商品住房价格购买的部分面积,按照上市时交易价格与购买时限价商品住房价格差价的2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成交价格委托有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估价确认。2019年,因已满5年限价商品住房需上市交易,我县出台了《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尤溪县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补充规定的通知》(尤政文〔2019〕143号),该文件于2023年7月28日失效。近7年限价商品房已交易近100套,该项工作是一项延续性的工作,需研究修订印发新文件持续推进该工作。
二、目标任务
结合我县实际,重新整合修订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及公有住房、集资建房成本价有关事宜。
三、范围期限
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十年。
四、主要内容
1.确定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办理程序;
2.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和办理程序;
3.确定公有住房成本价;
4.确定集资房界定产权价。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黄瑞钏,0598-6323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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