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尤溪县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办法》
2024年7月24日,尤溪县民政局、尤溪县财政局联合印发《尤溪县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办法》(尤民规〔2024〕1号)。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2023年10月13日,《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支持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方向)预算的通知》(闽财社指〔2023〕65号),安排资金支持我县用于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2023年12月6日,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印发《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闽民规〔2023〕10号)。2023年10月12日,民政部、财政部召开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工作部署视频会议。会议强调,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好发挥政府保基本、兜底线职能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建立长期照护保障制度的重要步骤;是优化养老服务供给结构,增强养老机构照护服务功能的重要制度安排。为满足有意愿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需求,减轻家庭照护压力,切实增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及其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我县结合实际起草了《尤溪县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目标任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依托,坚持兜底线、保基本;到“十四五”末,初步满足有意愿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需要,明显减轻其家庭照护压力,切实增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及其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三、范围期限
本办法自2024年7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5日。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总则。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探索构建可持续、可推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模式和保障机制。
(二)明确救助对象和救助额度。救助对象暂定为具有尤溪县户籍,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救助额度计算公式。“救助额度=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已获得的行政给付”。其中,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行政给付,包括最低生活保障金、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完全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老年人入住机构补贴等。
(三)明确老年人能力评估。由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接到评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与老年人及其家属进行充分沟通,全面了解老年人身体状况,确认采用入户评估或者定点评估的评估方式,并报请县民政局评估;县民政局应在接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评估机构完成老年人能力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四)明确救助程序。一是申请救助。经评估确定为完全失能等级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和有效缴费凭证,并填写《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表》,向乡镇民政部门申请救助。二是审核把关。乡镇民政部门收到救助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及其收费标准、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补贴、完全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等情况进行初审,初审后报县级民政局审核;县民政局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的,县民政局应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或不予以救助的决定。三是资金发放。救助金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并于次月按月从低保金渠道同步支付到其本人账户。四是退出机制。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确认救助对象经济、身体变化情况,根据最新审核情况及时停发救助或者调整救助金额。
(五)强调机构管理和老人入住。一是规范要求。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要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要求,不得对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采取分灶吃饭、分区硬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不得影响现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服务水平和质量。二是公开公示。县民政局要主动公开公示本县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相关信息,协助有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家庭选择适宜的养老机构。三是协议签订。鼓励养老机构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签订集中照护协议,确保依照协议将集中照护救助金及时足额支付给托养机构。
(六)强调资金管理。一是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所需资金来自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支持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方向),纳入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一监管。
(七)强调监督管理。一是加强工作指导。加强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业务协同、数据共享和政策衔接,明确养老服务和社会救助职能部门分工。二是严格资金监管。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一监管。三是做好服务保障。推进养老服务信息化,实现数据赋能便利化、供需对接精准化、服务监管智慧化。
(八)明确附则。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五、注意事项
本办法实施期间,若遇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的政策发生变化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的政策为准。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黄祖溶,联系电话:0598-6336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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