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尤溪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一、背景依据
2019年我县被列为全省10个城乡供水一体化试点,项目分两期建设,目前一期项目已基本完工并投入试运行,二期项目正在建设其中31个单村供水工程已完工并投入试运行。由于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建设主体、建设标准都与原有供水工程不一样,根据《福建省水利厅关于推行单村供水工程专业化管护的通知》(闽水函〔2023〕716号),管理标准也大幅提高,现有的各乡镇各村自管的模式已无法满足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规范化管理要求,因此急需出台城乡供水一体化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根据《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福建省水利厅关于推行单村供水工程专业化管护的通知》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19〕210号),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
完善城乡供水一体化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已建的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社会效益,明确管理职责,提升管理水平,确保农村饮用水安全。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仅适用于县内已进行城乡供水一体化改造的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有六章内容。
第一章,总则。说明背景依据、适用范围、概念定义、职责分工等。
第二章,县级统管。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全县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城乡供水一体化农村供水工程由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水厂运营资质的公司进行专业化运行管理。集镇及规模化单村水厂由受委托的专业公司负责运营;小型单村供水工程水厂区供水设施由受委托的专业公司负责运行维护,其它部分由受益村自行组织运行维护。
第三章,水源、水质保护。 农村供水工程水源地实行严格的水源保护制度。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农村供水工程水源地名录,及时划定和调整农村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范围)。各乡镇、村应在保护区(范围)的边界设立地理界标、警示标识和宣传牌,加强巡查,防止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发生任何有可能污染该水域水质的活动。
第四章,资金保障。 农村供水工程实行收费制度,厉行节水减排。集镇及单村规模化水厂由受委托的专业公司自主经营,通过水价测算与调整,保障水厂正常运营。小型单村供水工程水厂区设施设备的运行、管理、维护费用,按成本价由受委托专业公司测算,报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从上级补助资金中拨付,县财政部门应保障资金落实。水厂区外的取水口、输水管、配水管等设施设备的运行、管理、维护费用从收取的水费中支出,不足的由管护主体负责筹集。
第五章,监督检查。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城乡供水一体化农村供水工程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该项工作将纳入相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的年度考核。
第六章,附则。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詹祥忠,0598-6320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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