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日期:2022-12-14 11:19 来源:三明市尤溪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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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为建立健全我县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机制,规范辐射事故应急管理,提高对突发辐射事故的防控和应急反应能力,最大限度控制或减缓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保障我县辐射环境安全,保护公众生命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事故/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福建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三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三明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尤溪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尤溪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二、目标任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等一系列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建立健全我县辐射环境安全监管网络,保证核技术应用、放射性物质运输等各类意外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辐射事故造成的后果和危害,保障公众和相关工作人员健康安全,保护生态环境。

  三、工作进展 

  2022年9月,三明市尤溪生态环境局结合尤溪县实际,组织起草了《尤溪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2022年10月14日,完成对尤溪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卫健局、应急管理局、气象局、国网尤溪县供电公司等10个单位的意见征集。在充分采纳各有关单位修改意见的基础上,2022年12月10日形成了《尤溪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批稿)。

  四、范围期限 

  本预案适用于三明市尤溪县行政区内辐射事故应对工作,其它可能对我县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辐射事故或事件的应对工作参照本预案执行。

  本预案中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事故以外,下列设施或活动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者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主要包括:

  (1)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异常照射的事故;

  (2)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3)放射性物质运输;

  (4)放射源的丢失、被盗;

  (5)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

  (6)铀(钍)矿或伴生矿严重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五、主要内容 

  《尤溪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共分为十一个章节48条,第一章“总则”4条,明确了预案的编制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第二章“辐射事故分级”4条,明确了辐射事故的分级,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级别;第三章“应急响应组织体系及职责”2条,明确了我县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的设置,由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机构组成,并明确各部门及各应急工作机构职责;第四章“预防和预警”3条,明确了信息监控原则,预防工作,预警分级、预警信息发布、预警行动、预警调整与解除;第五章“应急响应”11条,对辐射事故应急报告程序、时限、方式与内容,先期处置,分级响应及响应措施,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安全防护,医疗救护,通信联络,专家参与,事故通报与信息发布,应急联动作出要求;第六章“应急响应终止”2条,对应急响应终止的条件和程序作出要求;第七章“后续行动”3条,对应急状态终止后的行动、善后处置、总结报告作出要求;第八章“应急保障”6条,对辐射事故应急中的能力、资金、物资装备、通信、交通、运输、值班等保障作出要求;第九章“宣传、培训和演练”3条,对公众宣传教育,应急培训,应急演练作出要求;第十章“奖励与责任追究”2条,对奖励与责任追究作出要求;第十一章“附则”11条,规范了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电话记录表、初始报告表、后续报告表、总结报告格式。 

  六、注意事项 

  根据尤溪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有及时报告和采取先期处置的义务:

  1.本预案5.1.1 报告程序与时限中明确提出:“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必须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并立即拨打当地生态环境、公安、卫健、应急管理等部门应急专用电话进行报告,2小时内进行书面报告。”

  2.本预案5.2先期处置中明确提出:“事故单位应立即封锁事故现场和单位出入口,初步开展自查核实工作,收集并提供相关资料信息,划出安全区,封控未知危险区域,防止人员进入。”

  七、关键词诠释 

  1.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2.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3.射线装置,是指 X 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4.辐射事故责任单位,是指发生辐射事故的核技术利用单位或放射性物质运输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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