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企业破产处置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2-08-03 17:14 来源:尤溪县人民法院
| | | |

  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持续推进营商环境改革,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攻坚战役”工作部署,根据市、县《优化营商环境攻坚战役行动方案》工作要求,完成减少企业破产成本考核指标,建立健全破产援助基金制度。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6年12月19日印发《三明市企业破产处置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明政办[2016]155号),现参照文件,制定《尤溪县企业破产处置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二、目标任务 

  为促进我县经济转型升级,强化企业破产保障,加快破产案件审理进度,解决无产可破破产程序启动难题,提高管理人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尤溪县企业破产处置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三、范围期限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破产处置专项资金是用于援助或垫付破产费用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企业破产处置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转款专用、滚动补偿和严格监管的原则。尤溪县人民法院对企业破产处置专项资金实行专项核算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财物制度。 

  四、主要内容 

  破产处置专项资金可用于下列企业破产案件的破产费用补偿:(一)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为零或明显不足支付破产费用的破产案件;(二)债务人或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被驳回或破产案件在破产宣告前被依法终结,但管理人已开展一定工作的破产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中,虽然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但没有破产程序启动费用的,可由专项资金30%比例先行代垫,专项资金的代垫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限额和范围,待债务人财产变现完成后,先行归还专项资金代垫部分。 

  破产程序依法终结后,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代垫的专项资金可依管理人申请转为破产费用补偿。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管理人应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五日内将代垫的专项资金转回专项资金专用账户,并向人民法院报告。 

  对符合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破产案件,每件案件的管理人报酬一般为1万元至2万元,管理人的报酬支付应考虑下列因素:管理人的具体工作量;管理人勤勉尽职程度;案件的复杂程度,包括债务人资产状况、财物状况等。破产案件线索特别分散、案件特别复杂的,管理人报酬可以适当提高。管理人员在违反勤勉、忠实义务等过错情形的,不应支付管理人报酬。 

  本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破产费用由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先行垫付、垫付人在破产案件终结后十五日内向管理人提出申请,由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专项资金。若破产管理人怠于提起书面申请或不同意利害关系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管理人申请破产处置专项资金的,应提交下材料: 

  (一)破产处置专项资金申请书,载明破产案件基本情况、管理人工作情况、债务人财产状况及证据、申请援助的破产费用组成情况及证据; 

  (二)尤溪县企业破产处置专项资金申请表; 

  (三)管理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破产案件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等; 

  (四)管理人报酬之外其他破产费用的相关支出凭证;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张宏 13859154126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