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政策解读

日期:2022-03-31 12:04 来源:尤溪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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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订背景

  当前,新农村建设中要强化乡村治理,推动乡村振兴战略逐步施行,就要不断提高村级财务管理水平。根据我县各村实际发展情况和在财务制度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2018年修订的《尤溪县村集体财务管理和会计委托代理制度》(尤政办〔2018〕97号)有的条款已不太适应现在村级发展需要,急需予以修订与完善,为了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充分调动村干部工作积极性,切实解决好村级用制度管理人,用制度管事等问题,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委组织部等部门对《尤溪县村集体财务管理和会计委托代理制度》(尤政办〔2018〕97号)进行了修订。

  二、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4.《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

  5.《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6.《福建省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制度暂行规定》

  7.《福建省农村审计工作规程》

  8.《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促进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通知》(闽财农〔2020〕22号)

  三、修订内容

  标题:由原来的《尤溪县村集体财务管理和会计委托代理制度》修改为《尤溪县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对原第一章 总则内容进行了修订,删除了原总则的“第二条  村集体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能,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第六条  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修改了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第一条 原制度制定的依据增加了《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第二条 对原制度实行村账乡代理的基础上,增加了对有条件的乡镇逐步推行村集体财务“收支两条线”,实行“村财、村账双代理”,更符合目前村级财务管理的发展趋势。

  第三条 对原财务制度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明确,明确将我县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含有集体经济独立核算的村(居)民小组,纳入村级集体财务管理。

  由于这次换届,我县全面实行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实行一肩挑,原审批、审核权发生改变,本制度中增加了村主干、财务主管、财务审核人、村“两委”的定义,以解决乡镇执行混乱及执行难的问题。

  第五条 在原制度基础上增加乡镇需要县级指导、监督的村集体财务管理事项,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书面报告后,再由县、乡镇两级共同开展财务管理专项指导、监督工作的程序予以规范。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八条  原制度规定“代理中心的代理会计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经乡镇人民政府考核后统一任用或聘请,并报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备案”针对我县目前经管队伍人员不稳,人员变动频繁,业务人员业务不精等问题,为了改变现状,提出了解决对策。即增加了:明确乡镇经管干部不能兼任代理中心的主任。代理中心主任由政府编制内干部担任。代理会计由原来的“经乡镇人民政府考核后统一任用或聘请”,修改为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农业农村局统一向社会公开招聘,不再由政府干部担任,专职从事代理会计工作,原则上每8个村招聘一名代理会计,超过8个的配2~3名,享受县派遣工待遇,费用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未经县委组织部、县农业农村部门同意,不得调整更换。考虑大村的工作量,增加对人口在5000人以上的村可设2名报账员。以此来稳定经管人员队伍。

  第十三条 对原制度“ 每个村集体只设一本账和一个银行基本账户”修改为“每个村集体只设一本账和一个银行账户(即: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开设一般存款账户)。进一步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杜绝村多头开设一般存款账户现象,有利于村级资金监管。

  第三章  会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原条款“村集体不得举借新债用于非生产性开支”增加一句“不得举债预先支付项目建设款”目的是阻止有的村先借贷资金用于支付工程款,待项目款下拨后归还借贷资金,给村无形中增加不必要的利息负担。

  第二十四条 对村级支出权限和审核程序进行调整,目的是减少村民代表召开的次数,减少会议和村民代表误工支出,减轻村集体负担。村财务主管审批权限由原来“村委会主任财务支出审批权限为2000元(含2000元)以内;2000元以上的支出实行“联审联签”,即:2000~10000元(含10000元)的支出由村党组织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两委会”)研究审批;10000~30000元(含30000元)的支出由村两委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共同研究审批;30000~50000元(含50000元)的支出由村两委会提出方案并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民小组长会议研究同意后审批;超过50000元的支出必须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同意后审批;相应会议审议通过后,相关支付票据经村党组织书记审核签字后,再由村委会主任审批。各村集体不得将同一项目的开支进行化解,以规避“联审联签”制度。

  调整为:10000元(含10000元)以内的开支要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注明用途,经财务审核人审核,财务主管审批;10000元以上的支出要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注明用途,经村两委讨论,财务审核人签字审核后,再由财务主管审批;100000元以上支出类项目进度款支出,在财务审核人签字审核的基础上,还要经代理会计复审签字后,再由财务主管审批付款;100000元以上的大额财务支出要按照“党支部提议、村‘两委’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的“四议两公开”程序组织实施。

  上级下拨给村集体的专项资金,按项目使用规定要求审核、审批支付。项目实施过程由村集体支付的资金,按规定的限额审核、审批支付。

  对原条款“除村干部报酬外,村集体1万元以上资金使用前,须填写资金使用审核表,金额调整为2万元,5万元以上的,还须经乡镇长审阅后,方可使用,否则不予支取和入账。

  第二十五条 增加了因财务主管因特殊情况不能行使财务审批职权的处置办法,由村两委会确定代理财务审批人员,代理期限至财务主管能够行使其职权为止。代理财务审批人员须从村两委成员中产生,村两委成员不能产生的,从村民代表中产生。目的是确保村级财务正常运转。

  第二十六条 增加了财务主管对正常财务支出不行使审批职权的处置办法,经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审核认定,确实属于正常开支的,村集体财务人员可以先付款后理财、审核、审批,确保村集体组织正常运行。

  法律、法规认定确需收支的款项,村集体财务人员可以凭相关收支依据先收付款后理财、审核、审批。

  第二十八条 根据 2004年制定施行的 《关于全面实行乡镇、村级组织、农村中小学公费订阅报刊最高限额标准的通知》(闽纠办〔2004〕2号,村级报刊征订限额为:以上年村财收入为依据,依次确定村级订阅报刊费用。村财年收入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村,报刊订阅费用控制在1000元以内;村财年收入10--20万元(不含20万元)的村,报刊订阅费用控制在1500元以内;村财年收入20万元以上的村,报刊订阅费用控制在2000元以内;省定贫困村,报刊订阅费用控制在700元以内。

  经过18年的发展,原制定的村级报刊限额已不大适应我县实行报刊征订限额。现调整为:村级订阅报刊实行限额制。上一年度村财收入20万元以下的村,年报刊订阅费用控制在3500元以内;村财收入20-50万元的村,年报刊订阅费用控制在4500元以内;村财收入50万元以上的村,年报刊订阅费用控制在5500元以内;超过控制额度部分,由当事人和财务主管承担。

  第二十九条 增加村级会议费执行县级会议标准,会议伙食每人每餐不超过50元,具体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在限额内统一制定,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修改干部下乡代办伙食费票标准:原执行的标准为餐补标准每人50元/天,其中:早餐10元、午餐15元、晚餐15元标准偏低,参考永安等地方做法将标准调整为餐补标准每人90元/天,其中:早餐10元、午餐40元、晚餐40元。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一条 将收款票据的管理与使用进一步规范。在原条款上增加“收款票据实行领购核销登记制度,由各村报账员到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登记申领,每次只能领用一本,用完再凭存根联(作废应三联留存),交由乡镇代理会计服务中心代理会计办理票据核销登记、存档,才能再次登记申领。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由报账员专人保管”。

  收款票据遗失的处理由原来的“代理会计必须立即向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提出书面报告,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应向保管人收取300元/份票据遗失押金,督促其继续查找,找回遗失票据时退回押金。确实无法找回的,由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向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登报声明等作废手续,所需的作废声明费用由保管人承担。因票据遗失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追究责任人员责任。现修改为:收款票据遗失的,村级报账员必须及时向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说明,并办理登报等作废手续。目的是便于执行与操作。

  第三十二条 增加了支出票据管理规定,目的是规范村级支出票据管理。要求工程类、物资采购类支出必须取得税务发票和行政事业单位收款票据;对村干部的报酬和发给村民的慰问金等支出可以登记造册发放;对于无法开具税务发票的零星修缮维护费、购买办公用品、卫生用具等零星支出,可以使用对方的收款收据,但是单次金额不得超过100元

  第五章  招投标管理

  第三十四条 增加要求调整充实乡镇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辖区内的招投标工作的领导。

  第三十五条至三十七条 进一步明确招标范围,对招投标管理进行全面细化,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将招投标金额从5万元,提高到10万元。对400万元以上的要进入尤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村内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物资采购(除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另有规定外)、施工建设、产权交易和服务采购,经村两委研究(5万元以下)和村民代表讨论(5—10万元以下)通过,经挂包村领导同意,不再进行公开招投标。

  (一)乡镇招投标服务中心招投标范围

  1.物资采购: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人民币(含10万元)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200万元);2.施工建设: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人民币(含10万元)以上4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400万元)的道路、农田水利设施、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3.产权交易: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人民币(含10万元)以上4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400万元)的村集体所有的股权、房屋、林木、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的转让或出租,土地、山林果场及其它集体资源使用权或经营权的发包、转租、出租等项目;4.服务采购: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人民币(含10万元)以上1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100万元)。

  (二)进入尤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范围

  1.物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人民币以上;2.施工建设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人民币以上;3.产权交易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人民币以上;4.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三十六条 对招投标的运作程序进行细化。

  第三十七条 对物资采购、施工建设、产权交易、工料法管理和资金支出监控等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

  第六章  村干部报酬管理

  第三十八条 村干部(含聘用干部)报酬由基本报酬、绩效考核奖励、误工补贴、交通补贴等组成,按照村主干的工资要达到上年度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两倍,其它干部要达到村主干的60%以上的标准进行测算。按照2021年我县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21759元,2022年至2026年按每年8%的增幅,按二类村村主干标准进行测算的村主干的工资。

  (一)基本报酬。分为一类村、二类村、三类村三个类别。村级类别每五年一确定,按3:4:3的比例予以确定,如届中有调整,以县农业农村局的通知为准。

  基本报酬标准:由原来的一类村,村主干800元/人·月,村党组织副书记、村委会副主任550元/人·月,其他村干部500元/人·月;二类村,村主干700元/人·月,村党组织副书记、村委会副主任450元/人·月,其他村干部400元/人·月;三类村,村主干600元/人·月,村党组织副书记、村委会副主任350元/人·月,其他村干部300元/人·月。

  调整为:一类村,村主干1300元/人·月,村党组织副书记1050元/人·月,一般村干部1000元/人·月,聘用干部950元/人·月;二类村,村主干1200元/人·月,村党组织副书记950元/人·月,一般村干部900元/人·月,聘用干部850元/人·月;三类村,村主干1100元/人·月,村党组织副书记850元/人·月,一般村干部800元/人·月,聘用干部750元/人·月。村干部当月出勤天数少于8天的,不享受当月基本报酬。

  (二)绩效考核奖励。绩效考核奖励具体标准为:由原来的村主干500元/人·月,其他村干部350元/人·月。

  现调整为:村主干2022年325元/人·月、2023年415元/人·月、2024年525元/人·月、2025年660元/人·月、2026年825元/人·月,其他干部按村主干的85%发放。奖励资金由乡镇财、村财负担,具体负担比例由乡镇确定。

  各乡镇应制定村干部绩效考核奖励办法(绩效考核标准分三档执行,第一档100%、第二档90%、第三档85%,并按5:3:2的比例由乡镇按照所有村主干和一般村干部两个类别制定,对村财增收、债务化解、按时结账、报账及时和财务公开等村集体三资的考核的分值要占30%以上),年终根据绩效考核奖励办法对村干部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发放绩效奖励。对于村干部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取消当年度绩效考核奖励。在全县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中被通报问责的,原则上不得评为第一档次。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当年度绩效考核奖励。

  (三)误工补贴。标准为:由原来的每人每天80元,调整为2022年90元/人·天、2023年100元/人·天、2024年110元/人·天、2025年120元/人·天、2026年130元/人·天。每月误工补贴天数由原来的22天,调整为:最高不得超过21天。

  (四)交通补贴。由原来的村主干、报账员交通补贴220元/月·人,其他村干部交通补贴150元/月·人。距离所在乡镇政府驻地25公里以上的,每人每月可增加交通补贴 30元。调整为村主干交通补贴300元/月·人,其他村干部交通补贴200元/月·人。距离所在乡镇政府驻地15-25公里的建制村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定后,可增加交通补贴50元/月·人。在25公里基础上每增加5公里再增补10元,最高上限增补100元。

  (五)其他补贴。删除原条款,修改为:负责财务审核的村副主任,其基本报酬、绩效考核奖励、交通补贴按照所在村村主干标准的90%执行,且仅适用于2021年换届产生的新一届村“两委”班子任期内。村级报账员每月享受200元补助,由村财支出。

  第四十条 村干部养老保险管理。在职村主干和有审核权的村委会副主任在职连任年限由3年调整为5年,与村换届相一致,村干部养老保险以满60周岁时村主干每月领取100元,每人应交保费由原来的13900元,其中村主干养老保险由原条款:县财承担20%、乡镇承担20%、村承担40%、个人承担20%;调整为:村主干养老保险由县财承担20%、乡镇承担25%、村承担45%、个人承担10%;其他村干部养老保险由县财承担10%、乡镇承担20%、村承担45%、个人承担25%。负责财务审核的村副主任按照村主干缴费标准和各级承担比例执行,且仅适用于2021年换届产生的新一届村“两委”班子任期内。村干部的养老保险必须在符合参保条件后一年内办理,逾期不再受理(应交保费足额交清,否则视同放弃)。同时,村集体可为村干部投保200元/年·人的意外伤害保险。

  村干部的养老保险须经乡镇党办审核,分管领导签字后,报乡镇人民政府确认。

  第四十二条 修改为:乡镇集体干部由乡镇委派回村任在职村干部的,按50元/天的标准领取误工补贴(每月误工补贴天数最高不得超过21天),不再领取村里其他方面的补贴。退居二线或退休公职人员返乡担任村“两委”干部的,其待遇除享受第三十九条第四款外,其它的按照《中共尤溪县委办公室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在村“两委”换届中回引优秀人才到村任职工作的通知》(尤委办发〔2021〕3号)执行。

  第四十四条 为了减轻村级负担,对村级自聘干部乱象进行规范:村集体根据实际确需聘用干部的,应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报乡镇审批后方可聘用,现任村干部和聘用村干部的总人数不得超过村干部职数配备上限(人口超过5000人的可自聘两名村干部,超过8000人的可自聘3名村干部),村委会应与聘用干部签订聘用合同,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备案。一般聘用人员的聘用合同期限不超过本届村委会任期届满;报账员的聘用期限不得少于6年,可不受村级换届选举和村级干部职数限制,村报账员的更换,要严格按照《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执行。

  村级违反上述规定,超职数自聘村干部的,其工资、绩效、误工等不得在村财列支或变相列支,不享受在职村干部待遇。己自聘或支付待遇的,由具体研究人、决定人,负责解聘,并追回已支款项,对拒不改正,影响恶劣的人员根据《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七条 农民技术员、综治协管员、计生社保协管员、国土规划环保协管员、文化与食安协管员、妇代会主任、团支部书记、民兵营长、计生协会会长、残疾人联络员等原则上由在职村干部在公平、平衡的前提下兼任,不再计入村干部报酬,每个村干部兼任的员数不得超过4个,具体兼任办法由各乡镇制定。

  第四十八条 村干部差旅费报支标准:

  (二)对干部的雇车进行限制,增加雇车必须进行审批。村干部除外出开展急难险情确需用车外,不得雇用专车(急难险重确需用车须经乡镇分管领导审核,乡镇主要领导审批,填写《雇车审批单》)。

  第七章  民主监督

  第四十九条 根据村换届有关要求,修改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由村党组织纪检委员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文书、村报账员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五十条 主要是修改对村财务理财未通过,如何解决进行明确,修改为对再审核理财仍有异议的,向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认定解决。

  经监督委员会审核理财或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认定不予报支的款项,必须在理财或认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由相关人员负责追回。

  第五十四条 主要是对村级财务查阅方面的程序进行规范,对村集体成员对财务有质疑(指与其本人非相关事项),要求查阅会计账目的,要由监督委员会和报账员牵头,在代理会计指导下开展查阅账目活动。

  除纪检、监察、司法、审计、农村经管部门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查阅、复制、公开村集体账目的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村集体账目;不得擅自复制、录制、拍照会计账目与凭证;不得擅自发微信、微博和张贴公开村集体财务信息。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制度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截至2026年12月31日,原《尤溪县村集体财务管理和会计委托代理制度》(尤政办〔2018〕97号)同时废止,之前其它制度、文件、规定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不相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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