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水电站退出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日期:2022-06-16 08:47 来源:尤溪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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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根据水利部等7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的意见》(水电〔2021〕39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38号)、市水利局和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推进全市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明水〔2022〕24号)相关要求。 

  二、目标任务

  经依法核定评估为退出类电站、装机容量在100千瓦(含)以下的电站(以审批和备案为准)以及其他无法整改应退出的电站,在2022年底依法依规退出。 

  三、工作进展

  县政府于2022年6月9日印发《尤溪县水电站退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尤政规〔2022〕1号)。  

  四、范围期限

  2022年底依法依规退出,核查评估列入整改类电站无法按 “一站一策”规定时间整改到位的必须退出电站,参照执行。 

  五、主要内容 

  为确保清理整治任务完成,根据退出电站目标任务要求,成立尤溪县水电站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及组建退出电站机关指导组和乡镇指导组,制定各阶段工作任务和退出电站补偿标准等,有力推进工作开展。 

  (一)宣传动员阶段(5月23日-6月30日)。水电站清理整治退出任务时间紧、任务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做到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督办,落实好行业监管职责和属地管理责任。通过动员会议、微信公众号、宣传单、宣传栏等方式加大退出电站政策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梳理任务清单、明确时间节点,倒排工期,抓好抓细抓实电站退出工作。县纪委监委将依纪依规加大对公职人员人为干涉退出电站行为的查处,并予以曝光,形成震慑。 

  (二)合同(协议)签约阶段(6月1日-8月31日)。根据责任分工,乡镇指导组要集中时间、集中人员,完成对退出电站合同协议签订,确保在2022年10月底前落实电站发电设备设施、发电厂房等拆除、安全退出及生态修复等工作。 

  (三)设施设备拆除阶段(7月1日-10月31日)。一是由相关乡镇指导组在与水电站签订电站退出合同或协议之后,配合机关指导组先行对退出电站拆除前发电设施进行确认。二是退出电站业主应按规定时间申请注销取水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联网账户及办理有关证明材料,并联系当地供电部门拆除相应上网输电线路。同时按要求及时封堵取水口,拆除拦河坝、压力管道、水轮发电机组、发电厂房等发电设施设备。若所在地人民政府认为发电厂房、拦河坝、引水渠道等具有其他用途的,报县乡指导组审定同意后,电站业主应将其产权移交给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四)补偿资金兑现阶段(7月1日-12月31日)。2022年11月1日-12月31日期间,应退而未退出的电站,不予补偿,直接注销取水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联网账户等,并对拒不退出电站将依法依规予以拆除。核查评估列入整改类电站无法按 “一站一策”规定时间整改到位的必须退出电站,补偿标准参照执行。 

  电站退出补偿分为基本补偿和激励补偿。 

  1.基本补偿标准:已按规定时间签订退出合同或协议并主动拆除发电设施的,经县乡指导组验收后予以兑现补偿。停运的电站根据实际装机容量按400元/kW进行补偿;正在运行的电站根据实际装机容量按900元/kW进行补偿(因各种原因已征用补偿的水电站不再重复补偿及奖励)。 

  2.激励奖补标准: 

  (1)合同(协议)签订奖励。①2022年6月30日前签订退出合同或协议的,停运的电站按装机容量每个千瓦奖励200元,正在运行的电站按装机容量每个千瓦奖励300元;②在2022年7月1日-2022年7月31日期间签订退出合同或协议的,停运的电站按装机容量每个千瓦奖励150元,正在运行的电站按装机容量每个千瓦奖励200元;③在2022年8月1日-2022年8月31日期间签订退出合同或协议的,停运的电站按装机容量每个千瓦奖励100元,正在运行的电站按装机容量每个千瓦奖励100元;④在2022年9月1日以后签订退出合同或协议的,不予奖励。 

  (2)发电设备、设施拆除奖励。电站业主签订退出合同或协议并主动拆除发电设备设施、发电厂房等,经县乡指导组验收后予以兑现奖励。①在2022年8月31日前按要求主动拆除的,按装机容量每个千瓦奖励200元。②在2022年9月1日-在2022年9月30日期间按要求主动拆除的,按装机容量每个千瓦奖励100元。③在2022年10月1日-在2022年10月31日期间按要求主动拆除的,按装机容量每个千瓦奖励50元。④在2022年11月1日以后拆除的,不予奖励。 

  以上补助资金来源,除争取省市补偿资金外,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予以拨付。 

  (五)电站生态修复阶段(11月1日-12月31日)。一是由设计单位编制电站生态修复方案,并由县水利局和电站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电站生态修复方案,开展电站拆除工作和生态修复事宜。二是退出水电站未按合同约定时间自行拆除的,由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实施拦河坝拆除,封堵取水口,消除对流量下泄、河流阻隔等影响;通过修建生态泄放设施及必要的过鱼设施、复绿等,减轻其对流量下泄、河流阻隔、水土流失等造成不利影响。 

  (六)全面验收销号阶段(7月1日-12月31日)。严格按照水利部等7个部门联合印发的《 关于进一步做好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的意见》(水电〔2021〕39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38号)要求,由县水利局会同县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尤溪生态环境局、供电公司、水电站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对退出电站设施的处置进行实地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报告),真正做到验收一座、销号一座。 

  六、注意事项

    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能源需求、社会稳定、生态环境保护、水电站布局优化、安全生产、整改落实的可行性等因素。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林立伟,18060178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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