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生态公益林增补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福建省林业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和调整办法〉的通知》(闽林〔2020〕1号)的要求,项目建设征占用生态公益林或优化结构调整必须“先补后用”、“增减平衡”,以储备库形式落实增补,为进一步加强生态公益林管理,有效解决生态公益林储备库不足的问题,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尤溪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尤溪县生态公益林增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现就《管理规定》起草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我县自2000年实施森林分类经营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全县各地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通过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强化生态公益林保护措施,生态公益林保护建设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目前生态公益林经营区灾害性破坏明显减少,水土流失得到有效遏制,生物多样性和野生动物栖息地也得到有效保护,生态环境脆弱地段的森林植被得到一定的恢复,生态系统初步形成良性循环格局,人居环境也朝着逐渐改善的趋势发展,对生态省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全县生态公益林面积6.8868万公顷,但生态公益林分布极其不合理,其中:重点生态区位内面积1.9769万公顷,占生态公益林面积28.7%;重点生态区位外面积4.9098万公顷,占生态公益林面积71.3%,分布比较零散、破碎,生态功能较差,不便于管理。近年来,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扩大,基础设施特别是铁路、高速公路的快速发展,需要保护的重点生态区位发生了较大变化。而项目建设征占用生态公益林或优化结构调整必须“先补后用”、“增减平衡”,以储备库形式落实增补,为进一步加强生态公益林管理,有效解决生态公益林储备库不足的问题,进一步优化生态公益林布局,兼顾地方经济发展及林农利益,规范并严格生态公益林划定和调整工作,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条“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指导受益地区和森林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进行生态效益补偿。”2、《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第二十八条 “经依法批准利用的生态公益林,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增减平衡、先补后用、保证质量的原则,在本行政区域重点生态区位内进行调整补充;本行政区域内调整补充有困难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异地补充,异地补充所需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承担。”3、《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动生态公益林所在地区和受益地区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等方式建立补偿关系。”尤溪县人民政府制定了本《管理规定》。
二、目标任务
为进一步加强生态公益林管理,有效解决生态公益林储备库不足的问题,进一步优化生态公益林布局,兼顾地方经济发展及林农利益,规范并严格生态公益林划定和调整工作,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三、范围期限
从2022年3月4日开始执行。
四、主要内容
《管理规定》包括六个部分内容。
(一)适用范围。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使用生态公益林和生态公益林优化结构调整储备库指标的,适用本规定。
(二)公益林增减的原则。《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面积,不得少于本行政区域森林总面积的30%”,我县现有生态公益林中的森林占全县森林面积的比例约为26.3%,低于《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福建省林业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和调整办法〉的通知》(闽林〔2020〕1号)规定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和调整应遵循“总量增加、优化提升”原则,按照‘区位调重、树种调优、蓄积调高’要求,优化提升生态公益林质量”。为此《管理规定》明确提出为“生态优先、科学布局;总量增加、优化提升;依法引导、严格管理”的公益林增减的原则。
(三)建立公益林增补信息台帐。《管理规定》明确了县林业局建立可调进生态公益林小班台帐和生态公益林储备库台账,为需要使用生态公益林增补信息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四)签订补偿协议。《管理规定》明确了生态公益林调出单位(个人)与调进单位(个人)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双方签订《生态公益林调整补偿协议书》(以下称《补偿协议》),县林业局根据《补偿协议》及相关规定办理生态公益林优化结构调整和生态公益林增补及林地征占用审批手续。
(五)补偿指导价。《管理规定》中补偿标准参照《省财政厅、林业厅、人行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闽财税〔2016〕25号)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15元/平方米的1-2倍实行分类补偿,其中:省级生态公益林10000元/亩;国家级生态公益林20000 元/亩。
(六)其他规定。《管理规定》明确了补偿指导价中的补偿包含林地上的附着物补偿;在《补偿协议》签订后林木所有权属于个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乡镇或林地所有权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统一收储;进一步明确了《补偿协议》应对林地、林木权属及补偿金的分配作明确规定。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吴擢城
联系电话:0598-632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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