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加强采矿废石、弃土、尾矿资源及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矿产品管理,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消除石料堆放、尾矿资源等产生的环境污染、安全隐患问题。按照福建省发改委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0〕748号)及《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闽自然资发〔2020〕8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二、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指示批示精神,遵循弃土弃渣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利用和公开、有偿、合理处置的原则,实现项目推进、生态保护、资源利用、经济增收的有机统一。
三、范围期限
范围: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弃土弃渣的综合利用,支持开展以弃土弃渣为原辅材料的产品研发、生产、经营活动。今后县内凡是采矿产生的废石、弃土、尾矿资源及工程项目建设所产生的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弃土弃渣,均按本方案处置。
时限: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矿产品,由工程建设施工方在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属地乡镇政府或园区进行移交,属地乡镇政府或园区自完成调查登记或移交之日起3个月内,须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处置书面申请,原则上1年内需完成处置;已设采矿权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回收利用其尾矿资源、采矿废石的,由采矿权人根据尾矿、废石堆放情况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
四、主要内容
已设采矿权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回收利用其尾矿资源的,无需另行办理采矿登记。采矿权人根据批准的开采设计建设开拓系统或表土剥离过程中产生的采矿废石按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原则进行有偿化处置后可对外销售。形成尾矿资源和采矿废石的采矿权已经灭失的,在保障安全和保护环境的前提下,原则上由属地乡镇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有偿处置后可对外销售,处置所得由县自然资源局代为收取并开具非税发票。
对于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因施工需要在建设工期内开采砂石的,剩余砂石原则上由属地乡镇政府或园区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有偿处置后可对外销售,处置所得由县自然资源局代为收取并开具非税发票。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易海英;联系电话:0598-6331171
一、背景依据
为加强采矿废石、弃土、尾矿资源及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矿产品管理,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消除石料堆放、尾矿资源等产生的环境污染、安全隐患问题。按照福建省发改委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0〕748号)及《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闽自然资发〔2020〕8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二、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指示批示精神,遵循弃土弃渣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利用和公开、有偿、合理处置的原则,实现项目推进、生态保护、资源利用、经济增收的有机统一。
三、范围期限
范围: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弃土弃渣的综合利用,支持开展以弃土弃渣为原辅材料的产品研发、生产、经营活动。今后县内凡是采矿产生的废石、弃土、尾矿资源及工程项目建设所产生的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弃土弃渣,均按本方案处置。
时限: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矿产品,由工程建设施工方在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属地乡镇政府或园区进行移交,属地乡镇政府或园区自完成调查登记或移交之日起3个月内,须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处置书面申请,原则上1年内需完成处置;已设采矿权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回收利用其尾矿资源、采矿废石的,由采矿权人根据尾矿、废石堆放情况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
四、主要内容
已设采矿权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回收利用其尾矿资源的,无需另行办理采矿登记。采矿权人根据批准的开采设计建设开拓系统或表土剥离过程中产生的采矿废石按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原则进行有偿化处置后可对外销售。形成尾矿资源和采矿废石的采矿权已经灭失的,在保障安全和保护环境的前提下,原则上由属地乡镇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有偿处置后可对外销售,处置所得由县自然资源局代为收取并开具非税发票。
对于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因施工需要在建设工期内开采砂石的,剩余砂石原则上由属地乡镇政府或园区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有偿处置后可对外销售,处置所得由县自然资源局代为收取并开具非税发票。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易海英;联系电话:0598-633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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