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尤溪县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的通知》(尤政办〔2022〕1号)

日期:2022-01-17 16:27 来源:尤溪县政府办
| | | |

  一、背景依据

  出台《尤溪县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是我县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和提升居住品质的需求,加快推进老旧小区和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方便居民生活。同时,也是我县扎实开展“为民办实事”,呼应群众期盼增设电梯工程的一项重大举措。

  二、目标任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印发《尤溪县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其目的是进一步简化、规范我县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流程,让增设电梯工作有法可依,职责明确,保障安全、有序推进。做到“能装应装、应装尽装”。

  三、范围期限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具有合法出让权属证明,已建成使用满20年且高于6层(含6层)的多业主住宅。本县行政区域内未设置电梯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适用本办法。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的建筑物不列入增设电梯的范围。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住宅增设电梯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暂未设执行期限。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是首次出台的实施办法,共十六条。分别是出台的法律和文件依据,适用范围,实施的原则和目的,明确各方权利职责,申请人资格规定、资金筹措渠道,前期准备工作(业主签字,公示、调解、处置,资格复核),履行审核备案(规划备案、设计图审、施工备案),竣工验收等。该办法由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对本办法共同负责解释。并附上相关范本,方便实施,具体内容详见实施办法文稿。

  五、注意事项

  1.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目的,只能作为改进或完善原住宅楼的垂直交通方式,增设的电梯只能作为依附于建筑物使用的附属设施,不得具有其它独立使用功能。不得以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名义变相改建、扩建。 增设电梯占用土地面积不计入业主土地使用权范围,电梯建筑面积不计入业主房产面积范围。

  2.对增设电梯用地,不收取土地出让金或土地使用费及其他费用。 因增设电梯而增加的建筑面积由该梯号出资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业主房产面积范围,增设电梯后,不调整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今后因城市建设需要征迁房屋的,对增设电梯的建设费用酌情予以补偿,但增设电梯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征迁安置面积。物权变更、转让后,新业主应继承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六、关键词诠释

  1.“既有住宅”:是指具有合法出让权属证明,已建成使用满20年且高于6层(含6层)的多业主住宅。

  2.“增设电梯”:增设电梯只能作为改进或完善原住宅楼的垂直交通方式,增设的电梯只能作为依附于建筑物使用的附属设施,不得具有其它独立使用功能。不得以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名义变相改建、扩建。同时须符合城市规划,不影响公共消防(含消防通道)、通行、安全等。 

  3.“适老化改造”:是指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和提升居住品质的需求,加快推进老旧小区和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方便居民生活(能极大改善老年人出入条件),提高生活品质。

  4.“业主”:指该专有梯位的全体业主,不含本幢其他梯位业主;增设前需经该梯位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梯位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时方可申请。

  5.“听证”:是指前期准备工作过程中经协商、协调或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申请人提请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召开听证会,听证会由社区居委会邀请自然资源、住建、城市管理、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和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充分听取申请人、设计单位和有异议业主的意见,提出处理建议供各审批部门参考(由社区居委会根据听证代表的投票结果出具是否同意增设电梯的听证意见)。 对已召开听证会的,会后申请人应按本办法规定范围重新提交相关业主对增设电梯事项的书面意见情况,当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数量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关部门可以办理审批。有异议的业主可依法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双方最终均应服从司法裁决。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牵头单位:尤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陈增登,联系电话:0598-6329752

  尤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月17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