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尤溪县全面推行“区域水资源论证+承诺备案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尤政办〔2021〕53号)

日期:2021-11-16 09:38 来源:尤溪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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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精神,根据《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水资源〔2021〕7号),结合我县水资源管理和行政审批工作实际,出台了《尤溪县全面推行“区域水资源论证+承诺备案制”改革实施意见》。

  二、工作目标

  通过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提出区域用水总量、用水强度控制目标以及项目的水效控制指标要求,明确具体水源的可用水量、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和事中事后监管,促进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和区域高质量绿色发展。

  三、实施范围

  以乡镇为单元开展区域水资源论证工作,实现区域水资源论证县域全覆盖。

  四、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审查流程

  区域水资源论证评估报告由乡镇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由县水利局组织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县水利局在县政府网上主动公开审查意见,乡镇在收到审查意见后,同步公布在网站上或者与取水水源有利害相关的区域(乡村)中。

  五、实行承诺备案制管理

  (一)承诺备案制适用范围

  1.河道外年取用地表水年小于1000万立方米的建设项目;

  2.年取用地下水小于50万立方米的建设项目。

  (二)备案原则及方法

  适用取水许可承诺备案制的建设项目主体承诺达到或优于准入水效指标的,填写建设项目取水备案表,经所在乡镇同意后,向县水利局备案,由承诺备案制替代取水许可申请。

  (三)电子证照核发

  实行承诺备案制管理的建设项目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由取水单位自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及时向县水利局报送建设项目取水承诺核验表、取水工程或设施的试运行情况和验收结论等相关材料,并按全国取水许可电子证照统一格式填报表格,由县水利局核发取水许可电子证照。取水单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

  六、日常监管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应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强化落实责任,进一步完善许可监管协同机制,构建许可、监管、执法衔接配合制度体系。根据论证报告中提出的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控制及污水资源化利用指标,强化区域内的用水户管理,合理分配用水指标;积极推动工业废水资源化利用,完善污水收集、处理、达标循环利用和分级回用;加强取水口日常监管,建立区域内取用水户台账;对照取水单位承诺和项目水效指标要求,开展节水守信情况评价和节水设施“三同时”的监督检查。

  (二)尤溪县水利局

  县水利局应强化区域内建设项目取用水监管。在取水许可证到期前一年内,县水利局要对各乡镇建设项目实际水效进行检查评估;定期评估各乡镇取用水情况,对已达到用水总控控制目标80%的乡镇,要及时向乡镇发出预警通知,采取限制审批新增取水措施,剩余用水指标优先满足经济效益好、用水水平高的项目。同时,主动与发改、工信、市场监管、电子政务等相关部门以及乡镇建立协调联动长效机制,有力推动加强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工作的开展,形成多方合力,共同推进取用水管理工作。

  (三)取水单位

  取水单位按照承诺备案要求,严格执行承诺的取水量和水效指标,建立取用水台账,并配合完成取水日常监管工作。取水单位承诺取退水不影响第三方,或要与受影响的第三方达成一致意见,如因取退水引发水事纠纷,由取水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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