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尤溪县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和“一户一宅”认定标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尤政办〔2021〕47号)

日期:2021-10-12 15:36 来源:尤溪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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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

  乡镇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在审批农民建房时,普遍反映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中存在着宅基地分布复杂,资格权和“一户一宅”难认定等问题。为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切实解决好“有新房没新村”的问题,完善宅基地审批管理机制,我局我们组织起草了《尤溪县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和“一户一宅”认定标准指导意见(试行)》。

  二、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4.《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

  5.《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

  6.《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

  7.《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三明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建立健全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明委办发〔2020〕8号)

  8.《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尤溪县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尤政文〔2020〕149号)

  三、目标任务

  完善我县宅基地审批过程中关于农户建房资格的认定依据,进一步加快宅基地申请审批进度,堵疏结合从源头上遏制村民住宅“两违”的发生。

  四、主要内容

  (一)宅基地资格权的认定

  1.农村宅基地资格权的取得,分为成员取得、出生取得、婚嫁取得、政策取得四种情形。

  2.死亡人员、放弃人员、重复人员、公职人员等情形,宅基地资格权丧失。

  3.关于特殊人员的宅基地资格权,规定了外嫁女、入赘婿、服兵役人员、服刑人员、在校学生、移居海外人员等情形。上述情形外的人员,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确定是否享有宅基地资格,并报乡镇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一户一宅”的认定

  1.“户”的认定,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

  2.在户籍登记中子女没有单独立户,村集体经济组织男性成员达到18周岁或纯女户家庭中女性成员已结婚属于入赘的,可立为一户。

  3.父母原则上应与一成年子女合并为一户,确需分户的,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同意。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分户认定

  (1)家庭成员中有失去劳动能力、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生活起居需要照顾或需要赡养的成员。

  (2)分户后会造成孤寡、无依靠的。

  5.1999 年1月1日以前,有二处以上宅基地并已合法登记的,不认定为“多宅”。

  6.已合法取得一处农村房屋,又通过依法继承、受遗赠房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不认定为“多宅”。

  7.已合法取得一处农村房屋,又通过司法裁判受法律保护的方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不认定为“多宅”。

  8.一户虽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宅基地,但面积总和未超过我省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可认定为一宅。

  9.对入驻本乡镇农村新型住宅小区,单体独户和购买农民公寓楼的,应当认定为一宅。

  10.上述情形之外的,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确定是否享有宅基地资格,并报乡镇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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