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进一步加强投资评审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尤政文〔2021〕129号)

日期:2021-08-05 11:53 来源:尤溪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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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日,《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进一步加强投资评审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尤政文〔2021〕129号)已印发,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及市政市政府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精神,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加强项目预、决(结)算管理,制定本《有关事项》。

  二、主要依据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16号令)

  《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

  《福建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闽审投〔2018〕49号)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进本建设财政规则的通知》(闽财建〔2016〕83号)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评审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建〔2019〕41号)

  三、主要内容

  《有关事项》包含5个部分,主要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评审管理的有关事项,具体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项目预、决(结)算管理

  1. 项目预算管理。县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预算审核的职责和范围。

  2.项目竣工结算管理。建设单位(发包方)必须按2013年住建部令第16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审核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对竣工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负完全责任,并将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报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3.项目竣工财务决(结)算管理。规定县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按各自分工分别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结)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

  (二)进一步进一步压减预算(控制价)评审时限

  对纳入县级财政评审管理的项目预算时限分别为:投资1000万元以下(含)项目,收齐资料后(下同)评审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投资1000-3000万元(含)项目,评审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投资3000-5000万元(含)项目,评审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项目,评审时限不超过25个工作日;投资特殊(重大)项目,核准后,评审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

  (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和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评审,简化评审环节,提高评审时效,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同时要强化内部制度建设,规范工作流程,各司其职。

  (四)进一步加强项目监督管理

  单位和个人违反《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文件修订的异同点

  对《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评审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尤政文〔2020〕35号)(以下简称《通知》)修订之处:

  1.《通知》第二条第(三点)第1项 “县级主管部门本级直接承担建设,且预算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县属非经营性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含竣工结算),由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审核结论经评审小组(由县财政局、县审计局、项目主管部门专业人员组成)评审无异议后,由县财政部门按规定批复,作为财政拨款的依据。其他项目由主管部门批复。”修订为“县级主管部门本级直接承担建设,且预算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县属非经营性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含竣工结算),由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由县财政部门按规定批复,作为财政拨款的依据。其他项目由主管部门批复。”

  2.《通知》第二条第(三点)第2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含竣工结算),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审核结论经评审小组评审无异议后(评审工作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由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批复,并报财政部门备案,作为财政拨款的依据。委托费用按规定列入项目概算,对未列入项目概算的审核费用由主管部门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修订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含竣工结算),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并由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批复,并报财政部门备案,作为财政拨款的依据。委托费用按规定列入项目概算,对未列入项目概算的审核费用由主管部门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

  3.《通知》第二条第(三点)第3项“县发改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教育局等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应将年度项目信息及时提供给审计部门。县审计部门应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1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统筹列入年度项目计划,开展审计监督,所需专项经费由财政统筹安排。”修订为“县发改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教育局等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应将年度项目信息及时提供给审计部门。县审计部门应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项目统筹列入年度项目计划,开展审计监督,所需专项经费由财政统筹安排。”

  四、注意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中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陈明  0598-6334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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