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尤溪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试行)》的通知(尤政文〔2020〕160号)

日期:2020-11-23 10:15 来源:尤溪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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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为了促进尤溪建筑业加快发展,进一步提升建筑业发展水平,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36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明政〔2019〕9号)文件精神,结合尤溪实际,特制定本《尤溪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试行)》(以下简称《措施》)。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

  5.《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发展壮大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3〕44号);

  6.《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36 号);

  7.《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

  8.《关于支持工程建设领域企业转型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闽发改法〔2015〕445号),

  9.《三明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明政〔2019〕8号)

  三、主要内容

  措施一:鼓励建筑施工企业注册和资质晋升,为提升我县建筑业整体实力,参照《三明市促进建筑业发展十条措施》第一条,在特级和一级的奖励金上有所提高,并根据我县实际增加二级企业和专业一级资质企业的奖励政策,并对兑现奖励提出要求。

  措施二:鼓励企业依法纳税,提升经济总量,为积极引导建筑企业往县外承揽业务,并回本县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和建筑业产值申报,提升我县积极总量,增加财税收入,参照《三明市促进建筑业发展十条措施》,结合我县实际增加所得税回本县缴纳100万元以下的和增值税贡献奖税收奖励条款。

  措施三:支持县内建筑业企业承接施工任务,为更好鼓励支持县内建筑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发改委16号令等文件精神,参照漳州、明溪、大田、宁化、将乐出台的措施制定本措施。

  措施四:鼓励创先争优,构建诚信体系,为鼓励企业争创精品工程,确保工程质量,优化建筑市场环境,推进完善建筑业企业诚信档案建设制定本措施。

  措施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为切实加强建筑业人才队伍建设,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建筑企业技术含量制定本措施。

  措施六:支持建筑业企业集中办公,鼓励形成总部经济,为大力推进建筑业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参照漳州、明溪、大田、宁化、将乐等周边县市出台的措施制定本措施。

  措施七: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依据闽建筑〔2020〕8号和明建〔2019〕30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三明市促进建筑业发展十条措施》制定本措施。

  措施八: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和办理工程竣工验收,依据《三明市促进建筑业发展十条措施》制定本措施。

  措施九:强化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强化工作保障,主要是为促进政策的落实,乡镇、部门要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全力支持、服务建筑业企业发展壮大。

  措施十:落实奖励政策,主要从奖励的申请、部门的受理、部门的审核、资金的拨付进行规定,明确了政策的有效期,及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由哪个部门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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