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尤溪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尤政文〔2020〕161号)

日期:2020-11-19 10:08 来源:尤溪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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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县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2002〕53号文)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明政文〔2008〕15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尤溪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主要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2002〕53号)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闽政办〔2009〕161号)

  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明政文〔2008〕158号)

  5.《尤溪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尤政文〔2004〕193号)

  6.《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091号)

  7.《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征收地类范围的通知》(尤政文〔2013〕162号)

  三、主要内容

  本《规定》主要明确了制定文件依据、适用范围、征收目的、征收范围、部门职责、征收程序、征收标准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共十二条,解决了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中涉及的实际问题。一是明确了部门职责,县住建局、镇人民政府负责配套费征收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配套费的管理及资金拨付工作,住建、城管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关的工作;二是结合我县实际,进一步明确征收的土地类区划分;三是进一步明确了具体可减免的建设项目,提高了政务服务的效率;四是明确了配套费使用及监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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