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尤溪县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尤政文〔2020〕149号)

日期:2020-11-05 16:47 来源:尤溪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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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多渠道保障农村户有所居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完善乡村治理的重要举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已有关于村民建房的原则性规定,但具体操作条款仍须各地在推进城乡发展中逐步完善。为解决农村建房只管“能不能建、哪里建”,不管“建什么、如何建”,“有新房没新村,有新村没新貌”,农村建筑风貌、规模、标高、标准等缺乏管控等问题,进一步规范农村建房管理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尤溪县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4.《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5.《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闽委农办〔2020〕4号) 

  6.《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0〕45号)、 

  7.《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建立健全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明委办发〔2020〕8号) 

  、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章四十条。主要规定我县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内容,具体如下: 

  (一)针对农村建房规划管理问题《办法》按照“县统筹、乡统管、地统筹、事统管”的要求,建立“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县政府成立以分管县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县长为组长,分管县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县长为副组长,县自然资源、县农业农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县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各乡镇党委书记为组成成员的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定期召开研究农村建房工作会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 

  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将《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镇规划区内)和宅基地审批权下放到乡镇政府,并制定了《尤溪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办法》明确乡镇党委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统管农村村民建房工作,乡镇成立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庄规划、村民建房审批与违法建设查处等工作。管理办公室由自然资源所、经管机构、村建站等涉及农村建房工作的部门人员组成,由乡镇党委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乡镇长任常务副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定期召开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工作会议,审议村民建房相关事项 

  (二)对已建农村村民住宅问题。《办法》制定了补办相关手续的规定:对于在原宅基地上的已建农村村民住宅,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符合规划要求、经安全隐患排查未列入重大危险房屋的,出具同意验收意见。对于住宅存在超建(超三层或300平方米)的,由村民作出书面承诺“不再继续扩建、加建,并在政府建设需征用时,所超占超建部分必须无偿交付拆除”,根据《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规定,暂缓拆除超建部分,管理办公室按三层面积或300平方米以内,出具同意验收意见(验收意见注明超建情况)。 

  (三)对农村村民新建住房,《办法》明确了以下要求: 

  1.强调规划的引领作用。明确村庄规划编制应当按照政府引导、群众参与、适度超前、生态融合的原则,一个或几个建制村为单元,组织编制“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的编制要求,暂未编制村庄规划的,要统筹考虑宅基地规模和布局,与上位规划做好衔接。 

  2.加快推动新型住宅小区集中建设。在乡镇区域内统筹安排农村居民点用地布局和规模,科学合理选址,尊重村民意愿,实现布局“一盘棋”。针对不同村庄类型,因村施策,分类指引,引导村民向集镇、中心村集中,建设农村新型住宅小区。 

  3.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管控。“事前管控”上,制定《尤溪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流程表》,要求村民在申请建房时提交《尤溪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并提供建筑设计图对村民提交设计图不在住建部门编制的《农村建房标准图集》中的,管理办公室应根据当地景观风貌风格,对设计图的建筑立面、风格、层数等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的设计图应作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镇规划区内)的附图。 

  “事中管控”上,乡镇要建立群众投诉举报激励制度、日常巡逻制度和“乡呼县应”的执法协同机制,管理办公室负责批后监管,落实“四公开”、“三到场”,有关责任人员做到受理申请到场、建筑放样到场、竣工验收到场。各村负责日常巡查,实现新房新村建设全过程跟踪监管。 

  “事后管控”上,村民建房竣工后,由管理办公室根据村民提供的房产测绘平面图,结合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镇规划区内)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组织工作人员到实地核实验收,验收合格的,发放不动产登记证;验收不合格的,应整改到位后再出具竣工验收意见;村民旧宅基地属于应退未退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意见。 

  4.发挥村民自治监管作用。村民委员会要建立“村民议村民定、村民建村民管”的村民建房自治机制。成立村民建房理事会,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聘请有威望的村民组成,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等方式,加强对村民建房的引导和管控,规范村民建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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