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尤溪县鳗鱼养殖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尤政办〔2020〕27号)
一、背景依据
为加快推进我县水产养殖业转型升级、绿色高质量发展,确保我县鳗鱼养殖业健康、稳定、持续、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等十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三明市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关于水产养殖存在问题的函》等文件。
二、目标任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谁排污谁治理、达标排放、超标关停”的原则,按照“政府领导、属地管理、部门监管、联合行动”的工作要求,开展鳗鱼养殖专项整治行动,确保在2021年5月31日前完成全县现有16家鳗鱼养殖企业整治工作,养殖尾水排放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一级标准。
三、主要内容
(一)整治对象。全县所有的鳗鱼养殖企业(场)。
(二)整治时间。2020年7月20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
(三)实施步骤。分三个阶段实施
1.调查摸底阶段(2020年7月20日至7月31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乡镇政府组织人员全面摸底,逐户登记并认真填写鳗鱼养殖情况调查摸底表
2.现场检查阶段(2020年8月1日至8月15日)
从2020年8月1日起,由各乡镇政府和尤溪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林业局等部门组织开展鳗鱼养殖场专项整治工作,现场查看鳗鱼养殖企业环评、取水许可、土地、林地用地等审批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以及“三同时”验收等情况,并对养殖场尾水进行采样监测。
3.限期整治阶段(2020年8月15日至2021年5月31日)
(1)补齐各类审批(备案)手续。各鳗鱼养殖企业(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依法完善农业用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取水许可、水域滩涂养殖等相关审批(备案)手续。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鳗鱼养殖企业(场),依法办理环评、取水许可、设施用地等手续。
(2)尾水处理设施提升改造。各鳗鱼养殖企业(场)应根据省市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的养殖尾水处理技术指导意见,结合自身养殖规模、废水排放量等综合考量,对养殖尾水处理设施进行提升改造,确保养殖尾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一级标准。
(3)加强鳗鱼养殖尾水排放管理。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排放的养殖尾水仍不达标的鳗鱼养殖场,尤溪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从严查处。
(4)关停违规排放企业。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不能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鳗鱼养殖场,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会同尤溪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公安局、供电公司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关停、取缔,遇有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保障措施
为确保鳗鱼养殖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县鳗鱼养殖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为组长,成员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农业农村局、尤溪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水利局、林业局、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各成员单位要依据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作战,做到目标明确、机构健全、责任到位、措施落实,确保按时完成专项整治目标任务。
五、解决的问题
通过该方案的实施,解决好鳗鱼养殖生产与周边生态资源、生态环境协调发展问题,全县鳗鱼养殖企业(场)养殖尾水都能达标排放,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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