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您身边的法律援助

日期:2019-03-19 15:32 来源:尤溪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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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您身边的法律援助

                             ——县司法局副局长罗枝杰

 

   问:我县为了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专门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中心,您能否就我县法律援助中心作个简要介绍?

  答:尤溪县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2000年7月,成立以来始终坚持“贫者必援、弱者必帮、残者必助”的服务宗旨,协调指导全县两个律师所、两个法律服务所和十五个法律援助工作站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经过十几年的努力,我县法律援助工作健康发展,积极为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做了我们应做的工作。2018年3月14日,根据县政府统一安排,县法律援助中心入驻县行政服务中心(73号窗口),中心以此为契机,加强窗口建设,牢固树立“窗口即口碑、口碑即品牌”的理念、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初衷,深化“最多跑一趟”改革,帮助解决群众的法律事务需求,让更多的群众在法律援助中受益。

 

  问:法律援助中心的主要任务有哪些?

  答:主要有接待来电来访接受法律咨询、负责法律援助案件审查、受理、指派、承办等等。

 

  问: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有没有什么条件限制?

  答:申请法律援助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符合法律援助的对象,二是符合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范围。

  一、申请法律援助的对象必须是经济困难或者因突发事故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以及刑事诉讼中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被告人。这里的经济困难是指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2倍以内。另外,对于以下11种情形,免于经济状况审查:1.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2.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3.烈士、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军人、警察的遗属;4.因见义勇为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依法主张民事权益的;5.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的;6.最低生活保障对象;7.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8.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孤儿、弃婴;9.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10.获得司法救助的;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法律援助的主要范围是:1.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6.因见义勇为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依法主张民事权益的;7.因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以及农业生产资料等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8.因婚姻、财产纠纷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9.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10.因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等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刑事法律援助没有事项范围的限制。

 

  问: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获得法律援助?

  答:获得法律援助的途径主要有两个:本人申请和公、检、法等部门对特殊刑事案件通知辩护。

  一般情况下,公民获得法律援助必须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被批准获得法律援助。所有的民事、行政法律援助和部分刑事法律援助的获得是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的。在一些特殊的刑事案件中,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即使没有提出申请,公、检、法等部门也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知辩护。

 

  问:要如何申请法律援助?

  答:一般来说,公民申请民事法律援助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属于刑事案件的,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我县可以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的机构有:县法律援助中心、各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

  一般情况下由申请人本人进行法律援助申请,特殊情况下,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人员代为申请法律援助。

  另外,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监狱管理机关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凭证:2.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如残疾证、低保证、所在单位或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经济情况证明);3.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相关证据材料;4.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材料。

 

  问:法律援助机构如何审查法律援助申请?

  答: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理由。

 

  问: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该怎么办?

  答: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该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问: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办理援助案件的人员一定是律师吗?

  答: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的人员可以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法律服务所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处的公证员,也可以是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也可以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事项)。所以,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办理援助案件的人员不一定都是律师。

 

  问: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是“一援到底”的吗?

  答:不是的,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核实,受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受援人终止该项法律援助:1.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2.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3.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4.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5.受援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法律援助协议使法律援助义务难以履行的,经法律援助机构同意,法律援助人员可以终止提供法律援助。

 

  问:受援人可不可以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答:受援人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问: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援助案件(事项)中应当遵守的纪律有哪些?

  答: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不得拖延、无故终止援助或者擅自委托他人办理,不得向受援人及其亲属收取任何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问:法律援助是免费的,是否意味着受援人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

  答:是的。法律援助是政府的一项职责,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日常工作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列入当地财政预算,所以法律援助是免费的。

 

  问:好的,那么请问法律援助对军人及其家属有什么特殊的优惠措施吗?

  答:军人军属是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在申请法律援助时,经济条件和案件范围适当放宽,法律援助中心设有绿色通道,优先受理、办理。

 

  问:我县法律援助工作在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倡导的“一趟不用跑”和“最多跑一趟”上采取了哪些举措?

  答:我县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委省政府推行“一趟不用跑”和“最多跑一趟”办事精神,充分发挥法律服务社会作用,三措并举主动对接“最多跑一次”改革,努力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一是就近办理。全县15个乡镇全部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办理辖区内法律援助事项,内容涉及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申请及办理等,就近解决人民群众法律援助需求。二是网上宣传。推出“沈城普法”微信公众号,设置法援栏目,下设一次性告知、法律援助工作流程等,努力打造掌上微法援。三是优化服务。中心推行服务承诺、首问负责、限时办结制度,进一步梳理法律援助事项,简化法律援助程序,对事实清楚、证据材料齐全的法律援助申请实行“当场”受理、“当场”审查、“当场”指派,特别是对工伤、农民工“讨薪”、军人军属等开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无需排队等候,免于经济审查,使符合法律援助申请条件的群众真正实现“最多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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